最高人民法院29日对外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涉台民商事案件审判实践的需要,依法作出的一项重要司法解释。这个总共三条的司法解释将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问题》的司法解释;1998年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08年制定发布了《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2009年5月,公布实施了《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
据了解,随着近年来两岸全面直接双向“三通”的实现,海峡两岸经贸交流、人员往来日益频繁,涉台婚姻、继承、经贸投资等民商事纠纷越来越多,案件涉及的法律和审判规范也越来越复杂。
“明确涉台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规范,对于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切实保障两岸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有效维护两岸民商事交往的正常秩序,十分必要和重要。”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这部司法解释主要解决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涉台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同时对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法律地位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应当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人民法院予以适用。
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台湾地区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参与民事诉讼,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台湾同胞在诉讼中当然具有与大陆当事人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也一贯坚持平等保护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同时,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根据本规定确定适用有关法律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适用。(记者 杨维汉)
[责任编辑:石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