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天,省人社厅发出通知:常住我省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稳定就业满6个月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失业后如本人自愿,可到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根据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在常住地登记。
“参照以上规定,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办理失业登记。”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说。
据介绍,台港澳居民终止就业后,应到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发证机关办理证件注销手续,由发证机关为其出具失业证明文件。凭失业证明及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解聘证明,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凭失业登记证明享受就业服务和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
[责任编辑:段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