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大家谈 | 正确理解为资本设置“红绿灯”的目的
“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系列专家解读之六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应用经济学院教授 刘瑞
5月16日出版的第10期《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文章《正确认识和把握我国发展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文章指出,要“正确认识和把握资本的特性和行为规律”“要为资本设置‘红绿灯’”“要防止有些资本野蛮生长”“要依法加强对资本的有效监管”“要支持和引导资本规范健康发展”。
2021年底,在一年一度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为资本设置“红绿灯”的政策宣示是一大亮点。这是一个比较清新的宏观调控思路,意义重大。资本具有逐利性、流动性、风险性和多样性特征,为资本设置“红绿灯”是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思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历了几十年实践之后,提出为资本设置“红绿灯”,使其有序发展,正当其时。我们要正确理解为资本设置“红绿灯”的目的。
设置“红绿灯”是为了引导资本健康有序发展
经济学的研究已经揭示,资本循环运作是有自身规律的,同时资本存在比较明显的缺陷。比如,资本的自由竞争必定会走向经济垄断;资本逐利本性中的唯利是图会在一定的条件下伤害社会公共利益;资本流动性中的“嫌贫爱富”在一定条件下会形成收入分配格局和产业分布格局的马太效应,以及贫富悬殊和产业过度集中;资本从经济领域渗透到非经济领域时会导致“金钱政治”“钱权交易”,等等。事实上,西方国家市场经济演化历史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些资本缺陷的存在。在最近几年中,我国也出现了私人大资本排挤小微企业,垄断抑制竞争,资本侵蚀公共利益,资本脱实向虚导致实体经济发展相对不足,资本伤害消费者利益,一些行业出现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等等。因此,不能以为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就会自动克服资本的固有缺陷,就能对资本的弊端形成天然免疫力。只有针对资本运行出现的不足及时跟进监管和引导,才能保障资本运作在健康可持续轨道上。
为资本设置“红绿灯”不是节制资本,更不是取代资本,而是引导资本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实践已经形成一个重要的共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必须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即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这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为资本设置“红绿灯”,不能违背这个制度要求,而是要按照制度要求引导非公有资本健康、可持续发展。红绿灯显示有放行、禁行、左行、右行等多重功效,适用于资本流动,就是要给资本显示方向感,维护资本市场的正常流动秩序。“红绿灯”不过是提醒资本家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作中,哪些事情可以做,而且鼓励做;哪些事情不能做,做了必受罚。
为资本设置“红绿灯”是建设法治经济的必要环节,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内容之一
在提出为资本设置“红绿灯”之前,我国对资本已有不少监管和引导措施,这些监管和引导措施主要体现在相关政策的出台上。比如,在2005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又称非公经济36条),在2010年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又称非公经济新36条)。
我国资本市场还处在发育和成长之中,尤其是网络经济、数字经济发展起来之后,虚拟资本运行暴露出许多新问题,比如平台垄断挤压线上网店、运用大数据对消费者“杀熟”、挤压线下实体店引发倒闭和失业,等等。对这些问题的监管,既需要政策灵活调整,也需要政策稳定执行。将两种情况结合起来,上升为一种介乎法律与政策之间的规定是合适的,为资本设置“红绿灯”可以实现这种意图。
为资本设置“红绿灯”是对资本通行规则的完善。对资本的市场准入,已经有了各种实体法加以规范,比如公司法、企业法以及注册登记审批程序等;对资本运作的结果,也有了各种法规和监管,比如企业各种税收征管、企业社会保险福利支付等。当前更需要加强监管和引导的是资本的运行过程。目前对资本的运作监管,主要依赖于产业政策和正负面清单管理。设置“红绿灯”,就需要根据实际经济活动暴露出来的问题,做出更加具体和明确的规定,简化操作程序,合并规则,填补空白。设置“红绿灯”就相当于给资本设置了一个通道规则,资本从哪条路来、去到哪个方向或目的地,需要作出相关规定,不允许资本擅闯“红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