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数据在超级平台“裸奔”
不让数据在超级平台“裸奔”
◎本报记者 陈 瑜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拟强化超大互联网平台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4月26日,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继续审议。
草案拟规定,提供基础性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并要求其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等。
广告关不掉,个性化广告推荐关闭流程设置繁琐,这样的问题早已被诟病。草案明确,基于个人同意而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个人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个人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进行商业营销、信息推送,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向个人提供拒绝的方式。
中国互联网大会发布的《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20》显示,截至2019年底,中国移动互联网用户规模达13.19亿,占据全球网民总规模的32.17%。
如今,一些网络平台提供从生活消费到金融理财等各类服务,为衣食住行带来许多便利。但海量用户数据集中于这些超级平台手中,也给用户信息安全带来诸多隐患。比如,安装App,却被要求使用个人通讯录和电话语音;咨询过一次中介服务,却每天收到无数中介的骚扰电话。
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针对当前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草案在有关法律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包括确立个人信息处理应遵循的原则,强调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采用合法、正当的方式,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公开处理规则,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等,这些原则应当贯穿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全过程各环节;确立以“告知—同意”为核心的个人信息处理一系列规则,要求处理个人信息应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取得个人同意,不得以个人不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设专节对处理敏感个人信息作出更严格的限制,只有在具有特定目的和充分必要性的情形下,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并应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或书面同意,在事前进行风险评估。此外,草案明确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各项权利,包括知情权、决定权、查询权、更正权、删除权等,强化个人信息处理者合规管理和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并设置了严格的行政、民事法律责任。
“上述法律规范以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为核心,以严格规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为重点,将为防范和遏制违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臧铁伟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