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新知新觉)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知识产权能够为创新活动进行产权界定并提供激励机制,为创新产业进行资源配置并提供市场交易机制,为创新成果进行产权保护并提供市场规范机制。
当前,世界主要国家都在密切关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带来的发展机遇,注意发挥知识产权对创新发展的引领和促进作用。知识产权将产业和企业的创新、研发、制造、营销等有效联结起来,既可以引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又能够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在一些发达国家,经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某种形式的知识产权,与专利、版权、商标相关联的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已成为其支柱产业。从这个意义上讲,创新驱动就是知识产权驱动,保护知识产权是实现创新发展的内在要求。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强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大幅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这就要求我们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将其作为创新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知识产权的高质量创造是创新发展的基本内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前,我国正在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知识产权工作正在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创造是一切知识产权活动的初始源头,创造力是体现知识产权实力的首要因素。我国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创新能力也要努力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要创造高质量知识产权产品,包括核心专利技术、版权精品、知名品牌,实现知识产权创造由多向优、由大到强的转变。
知识产权的高水平保护是创新发展的制度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顶层设计”“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改革”。知识产权保护事关国际经贸领域的法律秩序,也是本国创新发展的制度基础。中国企业和产业要“走出去”和“走上去”,都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需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增强知识产权司法效能,提高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能力,建立遏制侵权的长效机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营造有利于创新发展的法治环境。
知识产权的高效益运用是创新发展的重要路径。知识产权本身只是一种独占性的法律授权,只有与市场经济相结合并进行转化和运用,才能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要实现“大幅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的目标,一方面需要形成知识产权运用的基本方式,如应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产业化、进行产权交易活动的商品化、作为投资运营活动的资本化;另一方面,应着眼于提升创新型国家所必须具备的科学技术竞争力、文化产品软实力和品牌经济影响力,实现知识产权运用从单一效益向综合效益的转变。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
《 人民日报 》( 2020年12月14日 09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