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断彰显制度史研究的时代价值
在长期历史演进中,中华民族形成了关于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的丰富思想。深入研究中国制度史,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本期学术版围绕如何深化制度史研究、不断彰显其时代价值,约请专家学者进行探讨交流。
——编 者
深化对历史和现实的认识
从制度史研究中汲取智慧
陈其泰
关于制度史的记载和研究,历来是中国史学的重要领域,其著作之繁富、见解之精当,举世罕有其匹。中国的制度史记载在周代就奠定了深厚基础,历经两汉、魏晋南北朝又有了显著提升,至唐代以杜佑《通典》著成而达到高峰,以后又产生多部名著,成为传统史学的一个重要研究领域。坚持以唯物史观为指导,在继承前人丰硕成果的基础上推进新时代制度史研究,有利于深化对历史和现实的认识。
制度史研究有利于中华文明长期连续发展
我国制度史研究发达,实际上是由中华文明长期连续发展的壮阔历史所推动形成的,其研究成果反过来又成为推动中华文明连续发展、巩固国家统一的重要保障。
殷商灭亡后,殷遗民箕子向周武王提出了“洪范九畴,彝伦攸叙”的施政建议,其中就包括在制度层面对殷商灭亡的反思和对今后社会应重视制度规范的忠告。西周初年实行的分封制、内外服制、宗法制、等级爵位制等,是以周公为首的周初决策集团为适应统治广大地域的现实需要而创设的,对于推动中华文明发展、促进全国统一起到了重要作用。先秦时期的重要典籍《尚书》《左传》《国语》《管子》等,都有大量关于国家制度和政治家、思想家重视制度运行言论的记载。著名的“三礼”(《周礼》《仪礼》《礼记》)所载,包括周代官制、政制、礼仪制度以及对礼仪文化的阐释,成为儒家的重要经典。
中华文明长期连续发展形成了我国先民发达的历史意识,到了西汉国势强盛的时代,更激发了史家撰著通史的热情。司马迁著《史记》,以“通古今之变”为著述宗旨,与“本纪”“列传”相配合,特意创立了“八书”以记载典章制度的由来和发展,影响极为深远。东汉班固撰成《汉书》,将这一优良传统进一步发扬光大。西晋史家司马彪撰著《续汉书》,在其所撰“八志”中,《郡国》《百官》《舆服》等篇均为首创。其后范晔撰成《后汉书》,只有纪、传部分而缺志,成为极大遗憾,后人遂将司马彪的“八志”合并于其中,乃成完帙。
中唐时杜佑撰成《通典》200卷,将制度史研究推向了高峰。《通典》是通史性质的巨制,贯通上下,记载古代以来各种重要制度。这一杰作的产生是中华文明高度发达的集中表现,意义极为深远。《通典》的撰著,就是要证明制度的恰当建立和适时调整对于国家治理和社会进步具有重大意义。《通典》的成功大大扩大了制度史研究的影响,南宋郑樵所撰《通志》,宋元之际马端临所撰《文献通考》,都是继起的名著,与《通典》合称“三通”。再加上宋元以后多部会要、会典体例的著作,还有《续三通》《清三通》,制度史研究达到兴盛,成为传统史学中仅次于纪传体、编年体的又一重要体例。这些著作为后世学者探究制度利弊对国家盛衰的影响提供了极大便利。
清朝嘉道年间至20世纪初年,是内忧外患、民族危机日益深重的时期,亟须变革政治,实现救亡图强。因此,制度史研究领域面临新课题,也出现了许多新思考。其突出表现是:其一,著名思想家魏源通过深刻总结历史上制度的变迁呼吁革故取新,并倡导“师夷长技以制夷”。他大力收集有关外国历史、政治、制度的材料,编撰成《海国图志》。其二,至戊戌维新前夕,黄遵宪著成《日本国志》,向国内介绍日本“改从西法”所颁行的各项制度,成为国人了解世界潮流的一个窗口。其三,刘锦藻于1904年著成《清续文献通考》(初为300卷,后来增订为400卷),内容接续乾隆年间官修《清文献通考》,并增加外交、邮传、实业等门类,纂辑了丰富的新材料,及时反映晚清政治、经济、外交领域的新变化,同时包含大量揭露列强对我侵略、掠夺、欺凌的议论,充满爱国之情。此书是传统制度史研究的压轴之作。
制度史研究因坚持唯物史观而创辟新境界
现代史家既秉承前人的丰厚遗产,又以新的视角、新的方法治学,因而不断取得新的成就。尤须注意到,由于史家自觉坚持以唯物史观为指导,制度史研究达到新的境界。
以范文澜所著《中国通史简编(修订本)》为例,该书将唯物史观与探索中国制度史相结合,提出许多新的论断。比如,称汉武帝在创立制度上充分表现出他的雄才大略,所规定的诸王分土不治民、朝廷确立铸钱权、盐铁官营、赋税制度、尊儒立官学等项,都影响了此后封建时代各王朝,后代“只能修改补充,而不能废除另创”。隋朝虽然只历经38年,但其新创制度基本上为自唐至清历代所沿袭。这是因为,隋的制度标志着自东晋迄南北朝近300年分立局面重新走向统一,因而无论官制、礼制、选举制度等项,都突出地反映了中央集权制的加强、长期南北界限的泯灭。像这样别开生面的论述,确实能使读者深受启发。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史家正是坚持以唯物史观为指导,开创了制度史研究的新局面。
唯物史观坚持以普遍联系、唯物辩证的态度分析一切问题,以此指导对错综复杂的历史现象进行探索,因而能不断有新的发现。正是因为坚持唯物史观进行实证研究,制度史研究才能达到对历史的整体性和更深层次的认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对制度史研究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们要坚持唯物史观,充分借鉴前人在制度史研究方面的成功经验,深刻认识制度史研究的时代价值,既善于继承,又勇于创新,让制度史研究不断焕发新的光彩。
(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教授)
把握趋势规律 总结经验教训
抓住制度史研究新契机
赫治清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具有深厚的历史底蕴。在长期历史发展中,中华民族创造了灿烂的古代文明,形成了关于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丰富思想。这些思想中的精华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历朝历代国家治理的重要思想源泉,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深厚历史底蕴。我国历史发展中逐步形成的一整套包括朝廷制度、郡县制度、土地制度、税赋制度、科举制度、监察制度、军事制度等各方面制度在内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成为制度史研究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为深化中国制度史研究指明了方向、提出了要求、注入了活力,为开创中国制度史研究新局面提供了重要契机。
制度向来是定国安邦之根本。政权要巩固、经济要发展、社会秩序要稳定、人民要安居乐业,都离不开制度的保障。以清朝为例,明清鼎革之后,清初统治者的国家制度建设就是从因袭明制开始的。顺治、康熙皇帝及其后继者进一步强化了封建君主专制集权体制,于内阁六部之外,独创了南书房和军机处等中枢行政机构及奏折制度和秘密建储制度,继承发展了郡县制和行省制、立法司法制度、监察制度、户籍保甲制度、宗族制度、科举考试和学校教育制度。与此同时,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发展生产、增加财税收入的财经制度。当然,由于阶级和历史局限,康乾时期的根基之制,既包含中国传统制度文化的精华,也存有封建糟粕。深化中国制度史研究,需要坚持运用唯物史观,对历史进行辩证剖析。
历史的发展也一再证明,制度需要与时俱进。到19世纪初,中国内外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清朝统治者却未能与时俱进、更新观念,发扬儒家变通思想和革故鼎新精神,及时谋划制度创新、调整政策举措,推出符合时代潮流的治国理政方略。由于固步自封、不思进取,拉大了同西方国家的差距。至道光二十年(1840年),清王朝由盛而衰的颓势愈益加深,政治腐败、军备废弛、财政拮据、危机四伏,以致在英国发动侵略的鸦片战争中遭到失败,中国开始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面对深重的民族危机,无数仁人志士为改变中国前途命运,开始探寻新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尝试各种制度模式,但都一一失败了。只有在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才找到了实现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正确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是经过革命、建设、改革长期实践形成的,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相统一的成果,凝结着党和人民的智慧,具有深刻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我们要通过深化制度史研究,加深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重要性的认识。
历史是一面镜子,鉴古知今,学史明智。重视历史、研究历史、借鉴历史是我国史学的优良传统。中华文明5000多年发展史孕育出的中国制度长卷,博大精深、精彩纷呈,值得我们深入研究。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深化制度史研究,把握趋势规律,总结经验教训,开创中国制度史研究新局面,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智力支撑、历史借鉴。在具体研究工作中,要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坚持和完善13个方面制度体系作为探讨中国制度史的顶层设计和基本路径。坚持以发展的眼光考察制度运行机制及其成败得失,捕捉关键节点;坚持既见物又见人,关注制度决策者、参与者的责任和执行力;坚持多学科综合研究,注意将历史学、考古学、文献学、经济学、社会学、思想观念史学结合起来,推动研究不断深化拓展。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历史研究院古代史所研究员)
树立科学思维方式
制度史研究要有整体观
陈长琦
制度史研究作为史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应该遵循史学研究的规范与方法,尤其需要有整体观。整体观是一种科学的思维方式,要求从整体把握、观察和研究事物。事物的各个部分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的。只有从整体来看事物,才能避免局限性、片面性,进而实现全面并准确认识事物的目的;只有从整体来看部分,才能更清楚、更准确地认识部分,确定部分在整体中的位置。
在制度史研究中贯彻整体观,首先在研究中要有整体意识。一方面,要认识到制度本身是由各个部分有机构成的;另一方面,对于社会来说,制度又是这一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在制度史研究中应做到“从森林看树木,由树木看森林”,即从整体看部分,由部分认识整体。做到这一点,就可以避免孤立地研究制度史,孤立地研究制度史的某一部分,乃至把制度的部分误认作制度的整体。例如,对魏晋南北朝时期官僚选拔、任用制度的研究,学术界的传统观点认为,“九品中正制”就是“九品官人法”。这一观点的产生,除了受研究深度的局限,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整体观。九品官人法包含两部分,即九品选拔人才与九品任用人才,这两部分是相互联系的。九品选拔人才是以九等的形式评价人才,将人才区分为九等;九品任用人才是根据官员职位的重要性,九等标注其所需的人才品级,为官员职位选用合格的人才。九品选人与九品任人综合起来,形成九品官人法这一制度的整体。在九品选人中,不仅有中正品评,还有察举、考试等不同的人才评价方式,士人可以经由中正品评、察举、国子学或太学考试获得自己的人才品级。因此从整体观来看,九品中正制,即中正的人才品评,仅仅是九品官人法这一魏晋南北朝时期官僚选拔、任用制度中人才评价体系的一个环节,它不仅不是九品官人法这一制度的整体,甚至也不是九品评价人才形式的全部,而只是九品评价人才这一形式的一部分内容。
制度史研究中的整体意识,还体现为在研究中做到“瞻前顾后,左顾右盼”。所谓“瞻前顾后”,就是在研究制度史时,我们既要向前看,考制度之渊源;又需向后看,察制度之流变。事物既是整体的,也是发展的、变化的。制度并非一成不变,而总是在发展变化。“瞻前顾后”不仅便于我们对制度进行价值判断,而且便于我们对制度演化过程进行科学把握。所谓“左顾右盼”,就是我们要在整体的观照下,由部分出发去考察该部分与其他部分之间的有机联系,要牢记我们是在整体之中研究部分,观照自己研究的对象与其他部分的联系,避免对部分作孤立的研究。
在制度史研究中贯彻整体观,在研究中还要有整体视野。在研究工作中,我们有时不乏整体意识,却仍然看不到或者看不清制度的整体,主要原因是缺乏整体视野。人们的整体视野往往受到两种情况制约,一是客观的遮蔽,二是主观视阈的局限。人们常说的“一叶障目,不见泰山”,又说“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就是指客观的遮蔽。而盲人摸象的故事,则说明了主观视阈的局限。消除客观的遮蔽,坚持整体观,可以通过一些方法来实现。例如,转换视角就是一个好的方法。当研究陷入僵局的时候,跳出研究窠臼,转换视野、转换认识问题的角度,就可能会看到一片新天地,认识过去没有认识到的问题。致力消除主观视阈的局限,则需要我们不断增强学养,努力掌握科学的认识工具,不断提高认识能力,从而扩展我们的视野。
人们认识事物的规律、研究事物发展的过程,往往是从具体问题、从部分开始的,通过部分去认识整体,这是我们进行制度史研究的一般规律。制度史研究工作有时也如同盲人摸象,一开始我们所接触到的往往只是具体的制度或制度的部分。但是,只要具备整体观,胸中有整体,不浅尝辄止、不固步自封,坚持由一部分到另一部分深入探究下去,就有可能把握制度的整体,获得对制度整体的认识。制度史研究应该有整体观,而整体意识与整体视野则是我们坚持整体观所应把握的重要内容。
(作者为华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
注重新的视角和方法
让制度史更为鲜活
李金铮
上至国家的政治、经济运行,下至个人、家庭的日常生活,都须臾离不开制度。正因如此,无论是当下的制度现象还是历史上的制度现象,都成为不同学科关注和研究的对象,其中尤以历史学、政治学、社会学、人类学、经济学着力最多。就中国史而言,制度史研究长期以来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政治制度史特别是官制史研究的成就颇为丰硕。
近些年,制度史研究取得了一些突破性进展。一是对制度概念的理解相较以前更为丰富和深刻。如果说以往的解释多为笼统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今天的学者则更多地将制度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无论是正式制度还是非正式制度,其形成都是为了平衡社会各方的利益,降低社会运行成本。二是制度史研究的方法和视角发生了变化。传统制度史更多是对官制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政策条文的梳理、考证,缺乏对实际运行的研究,忽略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之间的互动关系,忽视人在制度实施中的作用。而今,一些学者注意到制度规定与具体实践之间是有距离的,纸面条文是一回事,具体贯彻是另一回事,由此强调打破僵硬的制度研究,关注制度实际运作中的各种利益关系,也就是所谓“活”的制度史。正是在这些变化的基础上,制度史研究焕发出新的活力,不断彰显时代价值。
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以新的视角和方法进行研究的制度史成果不多,还没有突破传统研究范式,对制度具体执行过程研究较少,更谈不上理论、概念的提炼了。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其一,不少学者以新的理念和方法进行制度史研究的意识还不够强。孔子说:“我欲仁,斯仁至矣。”只有内心充满对仁的渴望,仁才能到来。学术研究也是如此,有无强烈的创新意识,结果自然不同。其二,客观条件的限制。在制度史研究中,尤其对于中国近现代史而言,法律、法规之类的条文资料易于留存,也易于看到,但它们是如何出台又是如何具体实施的,这类资料则多散见于档案馆,或者需要进行田野调查才能获得,这就比搜集条文资料难多了。而且,制度形成和实施过程中涉及不同力量的博弈,其复杂心态及行为方面的资料更是难得一见,从而给研究带来了困难。其三,研究者的知识结构尚有缺陷。制度史与政治学、社会学、人类学等相关学科的关系密切,要想进行深入研究,必须学习和借鉴这些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很多历史学者缺乏其他学科知识,做研究时难免捉襟见肘。这些不足需要对症下药逐一解决,研究中可着重把握以下几点。
让机构沿革的历史“活”起来。以清末北洋时期经济行政机构的变革为例。清代本无专门负责经济发展的机构,与经济有关的为户部和工部。甲午战争后的1898年,开始设立农工商总局和矿务铁路总局。1901—1907年新政期间,先后设立商部、度支部、农工商部和邮传部。1912年民国成立后设财政部、农林部、工商部、交通部。1913年,农林、工商两部合并为农商部。一般论著对以上官制名称、官制机构有较为清晰的描述,但任何旧的机构的裁撤和新的机构的建立,都不是简单的名称、职能及官员的变化,需要对其设置的背景、讨论过程、正式建立以及选拔官员等方面进行细密的梳理和分析。
让条文制定的历史“活起来”。比如,清末1898—1911年颁布的经济法规达60多个,包括综合性法规《商人通例》《公司律》《商标注册试办章程》,行业管理法规《试办银行章程》《矿务铁路公共章程》,奖励实业法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奖励公司章程》等。北洋政府时期,1912—1923年也颁布了不少经济法规,包括工商矿业法规《公司条例》《商人通例》,农林牧渔法规《边荒承垦条例》《森林法》,交通运输法规《航业奖励条例》《民业铁路法》,银行金融法规《国币条例》《证券交易所法》等。研究这些经济法规,不能仅仅限于法规条文的罗列,而应对其制定和出台过程中哪些机构哪些人参与了讨论、有无不同意见、为什么会有争论等进行“活”的揭示。
让制度实施的历史“活起来”。以清末北洋时期为例,这一时期颁布的经济法规较多。这些法规如何实施、实施效果如何,是值得探讨的问题。事实证明,如此多的经济法规虽不能说没有取得一点效果,但与刺激和推动经济发展的设想存在很大距离。就民族资本主义企业而言,即便有一定的发展,也更多是因为有抵制外货的反帝爱国运动的支持,以及与1904—1905年日俄战争、1914—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导致外国对华商品输出减少等有关。为什么这些经济法规所起的作用有限?这就需要对其具体实施过程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各方力量之间的矛盾和博弈,探讨阻碍经济法规实施的诸多因素,最终展现立体的、丰富的、可信的历史本来面貌。
(作者为南开大学历史学院教授)
《 人民日报 》( 2020年09月14日 09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