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振安区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监理工作细微缜密

时间:2011-09-05 15:28   来源:省财政厅
  丹东市振安区的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多年来始终能够按照“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监理制”的要求,严把施工质量关,实现了前期准备阶段、项目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的全程跟踪,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主要做法有:

  一、监理工作抢前安排

  1、区农发办在工程监理机构确定后,及时与监理单位沟通,向监理单位详细介绍本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的基本情况,并邀请设计单位一同到项目区实地考察,共同分析工程监理的重点和难点。

  2、监理单位根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在施工之前提早制定出工程监理规划和工程监理细则,以便于在宏观上对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监理工作进行全面掌控。

  3、施工单位动工之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三方共同进入施工现场,共同研究施工的具体细节问题,明确各自职责,确定发现问题后及时沟通和解决的办法。

  二、增强监理责任意识,通过制度约束,严把工程质量关

  1、施工单位购置的施工材料必须经过监理单位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每道工序开始施工时(特别是隐蔽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到现场检查认定,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施工。

  2、施工期间如遇到特殊情况进行工程变更,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的工程变更申请,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受益镇村共同到现场审查认定,手续办理完毕后,经区农发办最终确认方可生效。

  3、区农发办向施工单位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时,应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由监理单位审核工程量,经区农发办最终确认后方可拨付工程款。

  4、每个月结束后,监理单位需要向区农发办提供书面的监理月报,以便于区农发办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及监理动态。

  三、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1、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完工后,监理单位便及时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工程决算报告,并由区农发办和监理单位共同审核,确定施工单位最终的工程造价。

  2、监理工作结束后,监理单位需要向区农发办提交农业综合开发监理工作总结,以便于区农发办掌握工程建设和监理的总体完成情况。

  3、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全部结束后,由区农发办会同监理单位编制“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验收鉴定书”,并由区农发办、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项目单位等相关人员共同签字后方可完成工程的最后验收。

  4、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及设施移交,由监理人员区农发办共同到现场,对验收合格的资产逐一核实移交,得到项目区接交人员的认可。
编辑:马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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