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市委十届二次全会精神,加快辽宁丹东临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临港园区)开发建设,凡在临港园区内新办的国内外投资企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共5年内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以2005年为基数,临港园区内企业上缴省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省财政给予70%的增量返还(东港分园区按省试点县有关政策执行),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持主导产业建设。
二、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沿海重点发展区域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06]3号)的规定,在临港园区内兴办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三、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沿海重点发展区域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06]3号)的规定,在临港园区内新办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四、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对临港园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银行贷款优先提供担保。临港园区同时设立中小企业资金担保中心和财政扶持资金,对园区内企业研发新产品、设立新项目予以资金上的扶持。
五、对临港园区内的装备制造、原材料加工、精细化工、农产品精深加工、纺织、医药等行业的技术改造和服务业项目,省级财政优先给予一定期限内的贷款贴息。
六、对临港园区内的外贸出口企业开展质量体系认证、产品对外宣传与推介、参加国际专业展览会等费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给予重点资助。
七、对临港园区内创办的出口加工基地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对购买知识产权、出口产品升级、新产品研究与开发、在国外注册产品及信息发布、农产品的开发与培育等,东北老工业基地外贸发展资金予以倾斜。
八、对临港园区内的所有企业(含在建和新建),免收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国家管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费额,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由企业纳税所在地方财政承担,涉及省级管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费额免收。在享受优惠政策期间,新发生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此政策执行。
九、各分园区要设立财政扶持基金,主要用于对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世界500强企业、现代物流业、金融保险等现代服务业的贴息和企业重大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扶持。资金来源主要由增量返还的80%部分、地方预算安排、基金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方面形成的资金构成。
十、企业增资,每一次性到位资金1亿元以上的,待项目达产后,由临港园区地方财政一次性奖励企业法人10万元。
十一、对在临港园区设立的生产型企业实行土地价格与投资强度挂钩的政策,对每亩投资强度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临港园区地方财政一次性奖励企业法人10万元。
十二、对临港园区以外的丹东市其他县(市)区及东北东部12城市(抚顺、本溪、通化、白山、吉林、延吉、牡丹江、鸡西、七台河、双鸭山、佳木斯、鹤岗)招商到临港园区投资的企业,其形成临港园区地方财力(扣除财政扶持基金扶持部分),由临港园区地方财政同相应的地区按50%的比例分留。对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十三、辽宁丹东临港产业园区享受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经济管理权限。
十四、本政策由辽宁丹东临港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