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2月7日电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当局财政部门7日核定,申报2011年度综合所得税时,大陆来源所得的新台币与人民币折算率(汇率)为4.5652比1。
台湾财政部门表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24条规定,台湾地区人民如有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应并同台湾来源所得课征所得税。
财政部门表示,折算率是依据台湾银行网站公布2011年1月至12月外币结帐价格表的人民币对新台币结帐汇率,按简单平均法计算,平均汇率为4.5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