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湾“今日新闻网”报道,自2012年5月11日起,台湾信用卡发卡机构就提供分期付款服务所收取的手续费应一次收取,并采固定金额方式计收。“手续费”及“每期应付之分期本金、利息”应全额纳入每期账单最低应缴款项,对于提前清偿分期款项的持卡人不得收取剩余期数的利息。
台“金管会”表示,信用卡发卡机构提供的分期付款服务日益普遍,为进一步健全该业务的发展,并提升持卡人权益保障,“金管会”就“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务”的利息与手续费计收方式、帐务处理方式、逾期未清偿及提前清偿分期款项的处理原则等事项,发布相关管理规范,并给予发卡机构调整期,以配合修改信息系统,即各发卡机构在2012年5月11日前完成各项调整,以兼顾发卡机构修改作业时程及持卡人对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务需求。
至于相关规范内容,包括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务类型分为“预借现金分期”、“消费帐款分期”及“账单帐款分期”等三类;分期付款服务手续费及利息的计收,鉴于手续费之性质应属一次性发生的作业费用,与分期金额或申请分期的持卡人无涉,发卡机构对“分期付款服务类型”且“分期期数”均相同的分期付款商品,例如同为分3期还款的消费帐款分期商品,不得因分期金额或持卡人不同,而收取不同金额手续费。
此外,发卡机构如约定收取手续费,应采固定金额并一次收取,不得按期计收,且应合理反映作业成本。同时,发卡机构倘为反映提供分期付款服务的资金成本,得约定收取利息。
“金管会”也提醒,持卡人申请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务时,应仔细了解需负担之利息、费用及违约金等事项,且依据自身的财务状况,比较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商品,并妥为规划还款来源,按期缴款,以保持良好的信用纪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