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湾《经济日报》报道,台当局“行政院”24日通过“振兴经济消费券发放特别条例”草案,“内政部”拟订基本原则,取得台湾地区居留许可的无户籍居民,也有领取消费券的资格。
发放对象包括:取得台湾地区居留许可之无户籍居民、取得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许可之大陆地区人民、外国人为岛内设有户籍居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许可者;香港澳门居民为台湾地区人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许可者。
“内政部”表示,上述四种对象发放人数约15.7万人,将增加发出消费券新台币5.65亿元。而在条例生效前出生、但尚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居民,也可请领消费券。而来不及请领消费券就发生死亡事故,可由继承人请领。
发放方式则分为“统一发放”与“个别领取”两种,“内政部”表示,统一发放日期订明年1月18日,符合领取资格的人,将参考选举投开票所规划的“发券所”领取;受刑人或被羁押看守所的被告,也可在监狱或看守所领取。未在统一发券日领取者,“内政部”会整理名册,春节后向指定邮局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