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拟对7月以前外流资金提供回台减税机制

时间:2008-11-14 08:31   来源:中新网

  配合打造全球最佳“资产管理中心”的环境,台当局“财金部会”已初步完成“资产管理中心发展条例”草案,针对今年7月以前外流的资金,提供回台减税机制,凡在资产管理中心设置投资专户者,即可享有两年到四年免征遗产税、所得税与赠与税优惠。由于意见仍有歧异,当局14日将进行跨“部会”协商。

  据台湾《经济日报》报道,依据规划,资产管理中心的减免税优惠对象,并不包括2008年7月以后外流的台资,岛内资金也不在减税范围之列。资产管理中心的设置,目的在藉由租税优惠,诱使过去外流的资金,能够返台投资。官员表示,“金管会”提出的草案,希望藉租税减免吸引资金回流,为避免对租税制度影响太大,已将减税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所得税只对利息所得减免,遗赠税的免征也只限本金,不含投资收益等。

  为打造具竞争力的资产管理中心,台湾“金管会”也要求向全球征才,并提供具有金融资产管理专才的外籍人士租税优惠,以低于现行20%的所得税扣缴率对其在台所得课税,藉此吸引外籍金融专业人士来台。

  “金管会”预期,四年内台湾金融机构管理的资产规模,将从目前的11.6兆元,达到20.6兆元。

  台“央行”认为,岛内超额储蓄约达6兆元,闲置资金过多,若要再吸引外流资金回台投资,需限制仅能在国际金融业务分行(OBU)开设资产管理账户,以避免形成热钱,并对新台汇率形成干扰;“金管会”则指出,如此将降低资金回台投资意愿,希望“央行”同意解禁。

  资产管理中心的减税待遇,包括投资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在有效租税优惠期间内,可以全额免税;专户持有人若在优惠有效期间内死亡,投资专户的收益不列入遗产课税;专户持有人连续持有投资专户达八年者,指定将专户收益赠与他人,也免课征赠与税。

  台财政主管部门同时要求订定“反悔条款”,当投资专户持有者在有效优惠期间内(一或二年),即结束投资专户,需追缴原已免征的所有税捐。

编辑:李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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