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9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在重庆签署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根据协议规定,双方将成立“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 (以下简称委员会)。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第5章第11条为“机构安排”。该条规定:双方成立“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委员会由双方指定的代表组成,负责处理与本协议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完成为落实本协议目标所必需的磋商;
(二)监督并评估本协议的执行;
(三)解释本协议的规定;
(四)通报重要经贸信息;
(五)根据本协议第十条规定,解决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
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小组,处理特定领域中与本协议相关的事宜,并接受委员会监督。
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
与本协议相关的业务事宜由双方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联络人负责联络。(中国台湾网 刘海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