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税部门出台“营改增”过渡政策
增负企业可申请扶持资金
昨日,记者从市财政局获悉,为了平稳有序推进我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我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具体过渡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执行。
《通知》还明确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按照市政府规定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包括营业税减免和税收先征后返,可按照原规定的营业税优惠内容、优惠程度、优惠期限等,通过增值税先征后返作为过渡政策。符合上述规定的试点企业,可提出增值税返还申请,由主管国税部门核实所缴纳的增值税后,报主管区县财政部门审核,经市财政审批后,由主管区县财政部门办理税收返还手续。
此外,《通知》提出,在试点初期,对试点企业按照增值税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原营业税规定计算的营业税增加较大的,给予适当的财政资金扶持政策。由试点企业按季提出申请,经主管国税部门审核所缴纳的增值税、原主管地税部门审核按原营业税规定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对经审批符合给予扶持资金条件的,由市财政局办理专项扶持资金拨付手续。财政扶持资金采取分季预拨、年终清算方式。 (记者 胡淼 通讯员 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