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7月5日从天津市总工会获悉,针对一些规模较小、职工少、外来工比例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不能很好地执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现状,天津市人社局、市总工会日前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动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意见》。规定小企业必须以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增长幅度等内容为重点,通过协商实现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同步。
按照《意见》要求,今后,天津市非公有制中小型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比较集中的街道、社区、乡镇和工业园区,应建立区域性协商机制。区、县以下区域内的建筑、物流、服务外包、餐饮、生产加工等相对集中的行业,应建立行业性协商机制。各区、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要着力推动区域性行业性协商机制的建设,务求实效,努力扩大企业的覆盖范围。在2015年底前,天津市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建会企业应达到85%以上。
根据《意见》,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要依法选定协商代表,确保协商主体的合法性、代表性和人数对等,原则上每方3至7人。职工方代表主要从街道(乡镇)、社区和工业园区一级的工会组织或行业性工会组织中产生,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区域或行业,可由上级工会代为履行协商职责,也可在上级工会组织指导下,由职工民主推选产生。企业方代表应根据实际情况,从相应一级的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个体劳动者协会、行业协会或商会等组织中产生。
《意见》还规定,建立协商机制要按照“独签企业谈增长、行业协商谈标准、区域协商谈保障”的要求,参照政府发布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信息,结合本区域、本行业的特点和企业实际,不断丰富协商内容。行业协商谈标准,应当以劳动标准、劳动定额、工时工价标准等内容为重点,促进同行业职工收入合理增长。区域协商谈保障,应当以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增长幅度、工资支付办法等内容为重点,促进区域内职工收入普遍增长。深入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协商方式和内容。对于区域内规模较小、用工人数较少、不能单独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应建立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对于同一区域内同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应积极推进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对于跨区域的同行业企业或连锁店,也可开展行业性集体协商。(记者 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