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天津1月27日电(邹兰、崔宪伟)天津年满18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从今年1月1日起按照《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参加养老保险,所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支付。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从今年起,年满18周岁的天津被征地农民按《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参加养老保险。18周岁以下和已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将由各区县根据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情况,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行确定补偿标准。
按照《通知》规定,天津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时以天津市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按照40%的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与农村居民个人参保缴费合并计算。在按照规定享受养老待遇时,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50元补贴。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天津还将实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预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