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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胞在闽投资享受居民待遇

  时间:2010-12-02 10:01    来源:福建日报     
 
 

  29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修订后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明年元旦起施行。

  原实施办法于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是全国最早的台胞投资保护法规,在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增进闽台交流合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省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两岸形势的变化,台胞在闽投资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因此省人大常委会适时进行修订。

  台胞投资享受居民待遇

  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台湾同胞来闽投资的,与本省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并享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具体在四方面作了细化规定:

  在社会保险方面,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可以参加单位所在地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享受社会保险的相关待遇。

  在子女就学方面,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的子女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的子女在本省就学的,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的待遇,并可给予适当的照顾。

  在机动车驾照方面,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及其随行家属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及其随行家属,可以凭在台湾地区取得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本省同类型机动车驾驶证。

  在资格证书方面,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可以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参加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或者考试,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台湾地区相关资格证书经本省有关部门依法确认的,可以在本省适用。

  新增三种投资形式

  台胞投资保护法规定了台胞投资可以采取合资、合作、独资三种形式。实践中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等投资形式已经存在,需要在立法上予以确认。因此,实施办法在原有的投资形式上新增了“设立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三种形式。

  此外,由于各种原因,现实中存在不少台湾同胞隐名投资大陆的情况,并时常引起纠纷。我国现行立法对隐名投资问题尚未做出明确规定,为促进台商隐名投资问题的解决,维护台湾同胞的合法权益,并与国家有关部委的规定相衔接,实施办法规定,台湾同胞以他人名义来闽投资的,应当与名义投资人订立书面协议;台湾同胞与他人约定本人作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实际投资者、对方作为名义股东,台湾同胞请求确认或者变更其股东身份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审批、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省台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规定,既是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也是为了更好地规范以后的隐名投资形式。

  非国家禁止项目都可投资

  据介绍,随着两岸关系的不断发展,台湾同胞在大陆的投资领域越来越广。我省作为对台交流交往先行先试的区域,原则上除国家禁止和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之外,在立法上都应当允许台商投资,同时也要明确本省鼓励投资的行业,以引导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实现闽台产业对接。为此,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的相关内容,实施办法作了总体性的规定:“台湾同胞可以投资国家禁止之外的各类行业项目”。

  实施办法也鼓励台胞投资特殊的区域和特定的领域,规定: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依法在本省设立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或者参股本省金融机构,推动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担保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征收需提前一年告知

  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征收制度,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应当严格限定于社会公共利益。实施办法规定:“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须进行征收的,应当提前一年告知,并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批准。”

  省台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征收提前一年告知,这一规定属于全国首创,上位法和其他兄弟省市立法都没有涉及。台胞在闽投资初期,其企业、厂房多在城郊,随着城市的发展和扩大,这些企业和厂房很可能面临搬迁的问题。为了给台胞企业充分的时间搬迁,并不影响其生产,因此设定了这一条款。下一步省政府将尽快明确审批的主管部门,使条款更具可操作性。(记者 郑昭)

 
编辑:马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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