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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多项政策促进总部经济发展

  时间:2011-09-05 14:06    来源:福建日报     
 
 

  近日,福建省政府下发《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出台一系列政策扶持总部经济发展,尤其是要大力培育和发展金融服务、现代物流、国际会展等服务业总部企业。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给予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1%~3%开办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福建省将大力扶持的总部企业包括三类,一是积极争取省外企业在福建省设立总部机构、地区总部机构或职能型总部机构,着力争取闽资为主的民营企业总部回归和台资总部企业入驻;二是积极扶持省内现有总部企业发展;三是积极引导总部在省外的企业在福建省新设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或将已在福建省设立的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

  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根据总部类别、企业类型、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划分不同档次,给予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1%~3%开办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上缴福建省地方级收入中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中分年安排。在办公用房方面,这类企业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可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至40%一次性给予12~18个月的租金补助;本部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可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的30%至40%给予补助;每个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原则上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对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分年安排。福建省将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实施经营贡献奖励和规费减免或返还,这类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可按该企业地方税收贡献额,前2年给予60%至80%奖励,后3年给予30%至40%奖励;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2年可全部免收或返还,后3年减半征收或返还,5年后可继续享受本地现有总部企业的奖励政策。在人才激励方面,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的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可根据不同级别按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

  为扶持省内现有总部企业发展,省政府要求各地制订具体的土地优惠政策,规划优质地段,支持现有龙头骨干企业在福建建设总部大楼。支持在福建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营销中心,凡将分布各地企业生产的产品集中在总部营销中心销售并开票的,可按其缴纳的税收贡献额地方分成部分给予奖励。本地现有总部企业还可享受与新引进总部企业相同的人才激励政策。

  对省外企业在福建省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的,自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当年起,其对福建省税收贡献额100万元以上且年度环比新增税收贡献额30万元以上的,前2年可按该新增量的60%至80%给予奖励,后3年可按该新增量的30%至4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暂定为5年。自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当年起,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2年可全部免收或返还,后3年减半征收或返还。(记者 赖文忠)

 
编辑:王君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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