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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自产农产品将免征增值税

  时间:2011-08-18 14:44    来源:福建日报     
 
 

  福建省进一步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今后,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将视同农户自产自销,免征增值税,允许开具普通发票。同时,从2012年起,省级以上财政每年将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的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建设。

  福建省政府日前出台的《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了上述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购入免税农产品,可凭取得的普通发票按票面金额的13%予以抵扣。此外,合作社还将在金融信贷服务、承担建设项目优先权、用地用电等方面享有更多优惠政策。

  每年培育100家省级示范社

  在“十二五”期间,福建将在全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示范社)建设,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根据安排,全省每个县(市、区)每年围绕当地优势产业或特色产业,结合不同产业发展情况培育10家左右县级示范社,各设区市从县级示范社中每年择优培育30-50家市级示范社,每年从市级示范社中择优培育100家省级示范社。

  对被评为“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福建省将统一授牌,建立示范社名录。

  产品订单等可质押贷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成为金融支农新载体。福建省将优化金融信贷服务,在授信方式和利率优惠等方面给予更多政策优惠,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意见》明确,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给予示范社一定的授信额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及社员可以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联保授信和联保贷款。鼓励发展具有担保功能的示范社运用联保、担保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联合增信方式为成员贷款提供担保。

 
编辑:马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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