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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出台促发展工商举措 多项为全省首创

  时间:2010-10-13 16:52    来源:福建日报     
 
 

  本报讯 (记者 郭斌 通讯员 阮俊)福州市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福州市工商局制定的《运用工商职能促进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简称《意见》),其内容主要包括五个部分,共18条,其中多项举措均为全省首创。

  放宽对国际知名品牌

  企业名称登记的限制

  现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然而现实中有多家国内外知名企业名称字号中含有阿拉伯数字、外国文字,比如361°、G2000、LV等,且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尊重企业的经营习惯、保护企业的字号品牌与提升企业的竞争实力,《意见》在全省率先放宽了对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名称登记的限制。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在福州办理设立、变更登记时,可申报含有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的企业名称。

  允许公司债权转股权

  这一措施是在2009年出台“股权出资”、“股权出质”基础上的又一创新,大大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通过“债转股”形式以债权出资,虽然《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但符合《公司法》中“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相关规定。

  债转股将在实际中起到三个积极作用:一是实行“债转股”,可使困境企业获得一笔不需要偿还的稳定的经营资金,有利于帮助企业脱困;二是“债转股”可以使债权人转变成企业的股东,通过债权人的参股、控股,可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速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三是“债转股”后,随着注册资本的增加,相应增强企业可以继续借贷的负债能力,有利于企业做大做强。

  同时,为防范债权转股权所产生的风险,《意见》限定债权转股权只适用于公司的增资而不适用于公司的设立,以债权转股权方式增加的注册资本须一次性缴纳,并由被投资公司一并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支持非法人市场主体

  转制为公司制企业

  福州市现有个体工商户12.3万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1.025万户,这些非法人市场主体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其中,有不少具有一定规模和经营能力的个私企业希望转制成公司制企业,做大做强。

  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非法人市场主体要转型升级为“公司”,须先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然后重新申请预核公司名称。这不但费时,还造成无形资产流失、经营不能持续等困难。《意见》突破现有政策的瓶颈,支持非法人市场主体转制为公司制企业,有助于促进规模以下成长型企业做大做强。

  新办个体工商户

  可申请试营业

  为了让部分待就业和失业人员尝试自主创业,《意见》规定,对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老弱病残人员、复退军人等4类主体在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时,除经营需办理前置审批许可的事项外,可申请试营业,免费核发有效期为六个月的营业执照。六个月后继续经营的,根据登记条件换发营业执照。这是对现有工商注册登记制度的一种突破,在全省属首创。

  此外,《意见》还包括放宽企业名称核准与投资人身份证明限制,鼓励境外投资人到福州投资,允许自然人以固定资产作价出资,允许内资企业以固定资产增值部分作价出资等措施。

 
编辑:马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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