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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新规:经适房家庭再购房 须先退房或补差价

  时间:2010-05-19 15:17    来源:福州晚报     
 
 

  记者日前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将尽快修改完善现行的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对于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如果打算再购买其他住房,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

  据了解,福建省在建设管理、准入审核、使用监督和交易管理方面都将从严审批。省建设厅要求,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包括自住、闲置、出租、出借、 出售以及住房用途等)进行检查;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房购房人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应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说明,并配合对其资产进行核查 、公示。已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再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 ,或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

  对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其经济适用住房,房屋登记机构也将暂停办理该家庭购买其他房屋的权属登记。全省各地还将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申请、审核、公示 、轮候制度,建立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强化使用监督,加强交易管理,确保经济 适用住房真正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省住建厅强调,严禁委托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个人代理购房资格审核和房源分配等政府职责,坚决查处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行为和有关责任人员,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各项政策公开 、公平、公正实施。(记者 陈娟)

 
编辑:马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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