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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规定 3情形停工

  时间:2012-04-10 09:42    来源:福州晚报     
 
 

  记者9日获悉,省环保厅下发《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3种情形的建设项目将被责令停止建设,6类项目的环评文件将不受理不审批。

  根据《管理规定》,3种情形的建设项目,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并依法进行处罚。

  这3种情形是: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而建设单位未依法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才开工建设,而建设单位未向原审批部门报请重新审核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

  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多晶硅、煤化工等产能过剩、重复建设类项目,化工石化、皮革合成革、铁合金、萤石矿和氟化工、煤矿、金属矿、铅蓄电池等高环境风险类项目,码头、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国省道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类项目,以及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其他项目,其区域产业规划环评应作为受理、审批具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前置条件。

  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级审批。《管理规定》要求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审批涉及6类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的项目;环境污染严重、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项目;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及位于内部未分区的自然保护区内的项目;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不符合省政府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和重点行业整治要求的项目。

  对改善民生、节能减排、改善环境的建设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审批。对高能耗、高污染、资源消耗型的建设项目,以及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严格审批。 (记者 何佳媛)

 
编辑: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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