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地方政府不得擅自免税补税

时间:2012-10-19 09:38   来源:法制日报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10月18日消息,湖南省人民政府近日制订并通过《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办法规定,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法执行法定规定,不得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预征、免税、补税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决定。该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在税收管理方面明确,税收收入预算的编制和调整应当与本行政区域的税源相适应。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实际和税源状况,科学预测税收目标,财政部门编制和调整税收收入预算,应当征求同级税务机关的意见。加强税收优惠对象的资格审核,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或者弄虚作假的,暂停执行税收优惠,并告知相关部门取消优惠资格。

  办法规定,建立健全政府各部门涉税信息交换制度,规定县级以上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交换和共享协税信息;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与同级税务机关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15类重点涉税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等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实施账户查询、冻结以及款项划缴等征收管理措施,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就税收服务,办法要求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法宣传,为偏远地区或者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便利。建立健全纳税争议投诉处理机制,严格规范税务人员办税行为,禁止滥用职权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禁止违规收费等行为。 

  办法还强调,被委托代征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延滞入库税收的,由委托的税务机关依法责令限期入库;违反规定的税务机关及其税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记者蔡岩红

编辑:雍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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