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公布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为1150元/月

时间:2012-10-12 09:33   来源:长春晚报

  10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1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0元/小时。

  居民收入水平,是民生状况最直观的反映。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收入分配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提高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收入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不仅是刺激消费、扩大内需、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我省从1995年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以来,现已进行了10次调整,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大力实施富民工程,高度重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2010年以来,先后3次大幅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2010年平均增幅22.9%、2011年平均增幅21.9%,今年平均增幅16.04%。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对改善低收群体生活水平,拉动全省平均工资增长、提高我省企业核心竞争力、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企业和谐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据了解,本次最低工资调整共分三个档次。长春、吉林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1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0元/小时;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前郭县最低工资标准10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9元/小时;白城市区、长白山管委会和其他县(市)最低工资标准9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8元/小时。

  调整后,各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比原标准增加额度分别为:长春市区增加150元,吉林市区增加200元,松原市区和延吉市增加100元,四平、辽源、通化、白山市区和珲春市增加160元,前郭县增加220元,白城市区增加60元,长白山管委会和其他县(市)增加120元。各档次平均增长幅度为16.04%。增幅最高为前郭县达26.5%。

  按照《最低工资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也依照执行。

  据介绍,依照《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劳动者个人对提供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的,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

  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根据《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发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新闻链接

  A: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 第21号)的表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各种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最低工资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社会保障制度,对维护劳动者的最基本权益,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逐步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B:最低工资标准指的是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

  是应发工资。应发工资和实发工资是两个概念,应发工资是劳动者在提供了正常劳动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应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实发工资是在做了合理的扣除后,实际上发到劳动者手里的工资。如,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做了这些合理的扣除后所实发的工资可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编辑:雍紫薇

相关新闻

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