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拖欠农民工工资最高可处5倍罚款

时间:2012-09-29 09:24   来源:西安晚报

  建筑工人在参加砌筑技能比武。 新华社发

  《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试行)》10月1日起施行

  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用工地最低工资标准;逾期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处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昨日,省法制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试行)》新闻发布会。该《规定》将从10月1日起施行。

  招用农民工须10日内备案

  《规定》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等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公安机关负责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被拖欠或者克扣工资的农民工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为规范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和工资支付,从源头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规定》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当自招用之日起10日内持农民工名册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转包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咋办

  《规定》明确了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标准。《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双方约定支付工资期限低于1个月的,从其约定。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用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农民工工伤期间的工资。

  目前,建设领域农民工最多,拖欠工资问题最为突出。《规定》要求,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转包、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义务。

  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规定》指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于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工资保证金属于用人单位所有,银行专户存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使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局局长陈西平介绍说,一般情况下,工资保证金是工程款的5%。,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证金就会被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如果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保证金将会足额返还给用人单位。

  《规定》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预算款中的工资部分单独列入账户管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同时,鼓励工程总承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此外,《规定》还指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建立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诚信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欠薪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规定》指出,用人单位未按月或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向农民工足额支付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足额支付,并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逾期不支付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所欠工资和补偿金总额处以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农民工造成损失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记者 李媛)

编辑:王君飞

相关新闻

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