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拟规定旅游景区应设免费开放日

时间:2012-06-07 09:33   来源:成都晚报

  《四川省旅游条例》首次修订,将于7月1日起施行

  儿童、妇女有望在儿童节、妇女节免费游川内景区啦!昨日,省旅游局公布最新修订的《四川省旅游条例》(简称新《条例》),涉及旅游业的综合协调机制、旅游资源保护、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景区门票优惠和导游服务质量6方面有所变化。其最大的亮点在倡导景区设立免费开放日,同时还首次增加鼓励发展乡村旅游项目的规定。

  《条例》新增 免费开放日制度

  在“三年一涨”的怪圈循环下,景区门票一向是公众关注焦点。据了解,截至2012年1月,我省共有A级旅游景区221家,其中5A级旅游景区5家,4A级旅游景区83家,3A级旅游景区59家,2A级旅游景区72家,1A级旅游景区2家。

  新《条例》特别对景区门票优惠措施做出修订:依托国家自然、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建立免费开放日制度。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儿童、学生、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特定对象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民族团结教育基地、城市休闲公园、科技馆等公共文化休闲场所应当逐步免费开放。旅游景区景点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对特定群体优惠开放。

  省旅游局工作人员表示:“免费开放日制度”只是一个指导性的规定,并非强制实施。据介绍,目前,针对特殊人群已经有部分减免措施,同时公共旅游资源比如博物馆、纪念馆等也有一部分免费,今后将逐步免费。比如:在妇女节、儿童节当天,景区就会对妇女、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

  首次增加 乡村旅游规定

  新《条例》中首次增加了关于乡村旅游的具体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和旅游市场及旅游者需求,通过政策扶持、宣传推介、协调指导等措施,鼓励开发具有本地特色的乡村旅游项目,规范发展观光、民俗、休闲等乡村旅游。

  同时,新《条例》还规定,当地政府应为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利用自然保护区等自然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利用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以及其他历史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

  为提高导游人员的讲解水平和服务质量,新《条例》规定“在省外取得导游证到四川省执业的,应当参加由四川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四川省旅游知识及服务规范培训”。(记者 黄远)

编辑:王君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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