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制定就业促进条例 成功创业者可给予奖励

时间:2012-05-14 10:45   来源:法制日报

  《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近日在四川省成都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获得通过,条例将报请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成都市的就业促进工作有很多成都特色。在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实行就业失业登记实名制、以创业带动就业、开展中高端培训体系建设、促进城乡劳动者充分就业等方面,走在了全国的前列。”成都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曹海波介绍,在条例的制定过程中,以“成都实践”为基础,以“固化经验”为重点,提炼并对促进就业工作中行之有效的成熟做法加以规范,以适应就业促进工作的实际需要。

  实现城乡统筹纳入就业方针

  条例多处体现出成都市近年来统筹城乡就业促进工作实践,并将一些具体的做法和成功经验上升到地方性法规层面。

  条例明确将实现城乡统筹就业纳入就业方针,规定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及时、有效、均等化的就业服务,加强农村劳动力就业服务,建立和完善城乡一体、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等。

  条例还专门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作了相应的规范内容。条例规定,农民集中居住区、农村新型社区配套建设的经营性用房,应当优先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因征收农村土地而直接受益的企业,应当提供适当岗位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

  就业放在社会发展优先位置

  结合成都市近几年实施就业优先、建立“大就业”、“大创业”工作格局的实践,条例将目标责任、就业督查、经费保障等一系列保障措施以及部门合作机制、区域合作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等通过地方法规的形式固化下来。

  条例把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优先位置,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规定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结合职能,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定向、订单培训及职业技能提升培训。

  条例明确,建立跨区域人力资源合作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教育、工商、税务等行政部门建立人力资源信息共享机制。条例还规定,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应当加强诚信制度建设,建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誉等级评价制度。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诚信经营,为劳动者及用人单位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服务。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职业培训

  为着力破解就业结构性矛盾,条例规定,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院校建设规划,建立职业能力建设多元投入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职业能力建设,加强技能人才培养。鼓励初高中毕业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初高中毕业生,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学费和生活费补贴。

  条例明确,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见习制度,加强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帮助大中专毕业生提升就业能力,实现就业。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高技能人才工作机制,鼓励企业和院校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和研修制度。

  条例规定,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促进职业技能竞赛制度化、规范化和社会化。企业应当依法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经费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

  条例还特别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培训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且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城乡劳动者,纳入了补贴范围。

  健全城乡就业失业登记制度

  条例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应当办理就业登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且处于无业状态的人员应当办理失业登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就业失业登记及管理工作。

  条例规定,实施适龄城乡劳动者就业实名制动态管理,市和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对适龄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调查,将其纳入信息化管理。

  条例明确提出,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面向社会征集创业项目,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创业项目信息服务。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创业项目。应当建立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创业、孵化、实训等服务。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扩大创业孵化基地规模。

  条例规定,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小额担保贷款担保资金,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激励和担保资金风险补偿机制,引导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创业者、劳动密集型小型和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融资扶持力度。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建立联保互保、社区信用担保等多种形式的小额担保贷款机制。

  条例明确规定,应当建立激励创业的机制,对成功创业者或者吸纳劳动者就业达到一定数量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奖励。(本报记者 杨傲多)

编辑:王君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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