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是全国第一部技术标准与建设标准相结合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2月5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出通知,要求各地确保明年新开工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严格依照标准实施,切实提高保障性住房建设水平。
通知指出,贯彻实施好《标准》,对促进保障性住房项目科学选址、合理布局,同步配套、完善功能,规范建设、保证质量具有重要保障作用。各市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图审、施工、监理、质监及开发建设等人员的知识与技术培训,把《标准》及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培训内容,作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执业上岗和承揽业务的必备要件。各相关主管部门在《标准》实施过程中,要从各环节加强监督管理。
通知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是《标准》第一执行人,规划、勘察、设计、图审、招投标、施工、监理等单位各负其责。招投标机构应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对未经施工图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招投标。施工单位应按照《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或偷工减料。监理单位对不符合规定的材料、产品、设备,不允许进入施工现场。各地应健全保障性住房质量终身负责制、镶嵌永久性竣工标识牌、住房分户验收等制度,严肃查处违反《标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