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拉萨10月25日电 (记者 郭雅茹 黎华玲)记者从西藏自治区民政厅社会救助处了解到,西藏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大,将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1450元以下的农村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西藏农村低保全面提标扩面。
西藏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自2007年建立以来,先后四次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年再次提高。近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450元以下的农村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通知》要求严格掌握政策界限,将符合低保条件(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450元)的农村贫困户纳入低保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确保2011年11月25日前将低保资金发放到每个农村低保对象手中。切实把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纳入保障范围。
另外,对于不在政策规定范围之内的特殊困难人员,西藏将分不同类型采取相应的其他救助措施,要求西藏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劳动再就业、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对西藏全区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实施帮助,鼓励他们走出低保,自谋生活出路,从根本上改变贫困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