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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河南省开始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1080元、950元、8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10.2元、8.9元、7.7元。与以往不同的是,新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包含有职工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随着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国庆加班费的最低标准也将跟着上涨。
我省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好消息】
9月30日下午,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下称省人社厅)召开新闻通气会,副厅长刘京州宣布,综合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物价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我省决定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由现行的800元、700元、600元分别调整为1080元、950元、8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则由现行的9元、7.9元、6.8元分别调整为10.2元、8.9元、7.7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一、二、三类行政区域,分别执行高、中、低档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记者了解到,郑州市市区(含上街区)、新郑市、荥阳市、新密市、登封市、中牟县等属于一类行政区域。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刘京州说。
最低工资含个人缴的“三险一金”
【新变化】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等内容。
“我省这次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一个新的变化就是,包含了职工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刘京州说,以往我省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险一金”用人单位需另行支付。
试用期工资也不得低于标准
【提个醒】
省人社厅特别要求,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要确定合理的计件(提成)工资标准和计算办法,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有的用人单位常以劳动者属于临时工、农民工、短期工以及在试用期等为借口,不给予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待遇。省人社厅规定,对于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含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熟练期等以及以劳务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如果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省人社厅劳动保障监察局工作人员表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根据情况对违规用人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