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不得整体性出让转让

时间:2010-11-10 09:04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拉萨11月9日电(记者 徐长安)西藏自治区旅游局9日在拉萨发布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条例规定,国有旅游资源的所有权和部分经营权可以适当分离,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不得整体性出让、转让。

  此间条例已经西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条例共八章九十条。条例第四章提出,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不得整体性出让、转让。但旅游景区(点)内的交通、餐饮、住宿、商品销售、娱乐、摄影摄像、户外广告和游客服务等项目的经营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

  出席发布会的西藏自治区旅游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松平在回答中新社记者提问时指出,上述规定并不意味着此前已经出让、转让的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就必须收回。“要根据具体情况,如果一些景区在开发中出现了问题,在合约时间内不能有效实现景区开发,我们会考虑收回。但是如果按照合同顺利执行,合同的法律性也要得到保障。”

  条例将一些旅游新业态纳入了管理范围。条例规定,从事自驾经营、旅游饭店(宾馆)、旅游资源开发、旅游商品等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条例同时规定,国家AAAA级以上的旅游景区(点)和国家级文物景区(点)的门票价格,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制定或者调整价格,应当举行听证会,并向社会公布。旅游景区(点)可以实行淡、旺季门票价格。

  由于西藏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条例特别规定,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损害民族文化传统。导游、专职讲解员提供讲解服务时,应当尊重历史和事实,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违反条例者,视情节给予处罚。

  条例禁止在旅游景区(点)规划范围内从事采挖、挖沙、开荒、捕猎、砍伐树木、采挖药材、排放污染物等影响旅游环境、破坏旅游资源和旅游公共设施的活动。

  根据王松平介绍,今年1至10月西藏接待国内外游客637万人次,比上年同期增长20.8%;实现旅游总收入人民币64亿元,同比增长45.1%。接待人次和收入创历史新高。(完)

编辑:马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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