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草案)》昨日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进行二审,提出对风景名胜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风景名胜区的经营者和受益人应该向景区所在地政府和民众支付补偿。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将在今天上午的分组审议中讨论二审稿。
二审稿第43条提出,“利用风景名胜资源而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其理由是,风景名胜事业是国家社会公益事业,而四川省内风景名胜区绝大部分位于经济欠发达的贫困地区或民族地区,这些地区承担了繁重的生态保护和建设责任,制约了其经济发展,因此经营者和受益人理应给予其合理的补偿。
对于这部分补偿的使用,二审稿也增添了专门的规定,主要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管理,景区内因实施规划给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以及用于景区所在地产业结构调整、生态保护和修复、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等。
此外,为了规范景区内的经营行为,避免黑车、黑店、黑导游等违法现象,二审稿规定对风景名胜区内项目实行特许经营管理制度。这些项目包括景区内交通(如车队、船队、索道)、漂流、餐饮、住宿、商品销售、摄影、户外广告和游客服务等,但不包括景区门票和宗教活动场所。取得特许经营权后,经营者同样需要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如果是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特许经营权,中标的成交价款即为有偿使用费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