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出台美容美发预付卡规定 购卡15日内可退卡

时间:2013-01-04 14:13   来源:南京日报

  本报讯 (记者 邹伟) 近几年,美容美发等行业经营者卷款蒸发之类的预付卡纠纷频发,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昨天,省消协、省美发美容行业协会联合出台《江苏省美容美发行业预付式消费卡退卡办法》(征求意见稿),并计划从4月1日起施行。

  15日内可无条件退卡

  《办法》规定,消费者在交付预付费15日内,享有无条件退卡权。消费者尚未接受实质性服务的,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经营者应当一次性返还全部预付费用;消费者在交付预付费后,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免费体验或试用服务的,不影响消费者行使无条件解约权;已消费的,可根据本《办法》规定退还相关费用。

  在明示的预付费服务有效期限内,经营者不得提高承诺的商品、服务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未明示预付费服务有效期限的,经营者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擅自提高承诺的商品、服务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

  明确三种退卡计费方式

  经营者变更服务地点、调整主要经营项目、擅自提高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等严重影响消费者利益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办法;协商不成的,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经营者应当选择三种退卡计费方式中的一种,在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

  《办法》对三种退卡计费方式进行了明确的界定(详见附件)。

  连锁店总部承担连带责任

  《办法》规定,经营者有暂停营业超过30日以上等可能严重影响消费者利益情况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通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消费者。经营者因停业或注销需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消费者,并按照上述标准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

  连锁经营的加盟店,应当独立承担其发售预付式消费卡的相关法律责任;对于无力承担后续民事法律责任的,连锁经营总店(总部)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一、双方约定消费者享受单次服务价格优惠的,已消费金额应当按照约定的优惠价格计算。比如,消费者购买1000元储值卡一张,原价单次消费100元/次,持卡后消费50元/次。如消费3次后经营者违约需解除合同,扣费标准为50元/次×3=150元,扣费后向消费者应当返还费用1000-150=850元。

  二、双方约定消费者享受明确的赠送金额或服务项目的,单次服务价格的优惠折扣率为:(预付费用总额/赠送金额或赠送服务的折算金额+预付费用总额)×100%。比如,消费者购买1000元储值卡一张,经营者赠送金额200元或赠送价值200元的服务,单次消费价格100元/次未发生变化。消费3次后经营者违约需解除合同,退费时需要先按照赠送的价值折算出实际的单次消费折扣率,1000元÷(1000元+200元)×100%=83.33%,即算上赠送价值,消费者实际享受到了按单价83.33%标准计价的优惠,返还金额则为1000-100×3×83.33%=750.01元。

  三、双方约定消费者在有效期限内不限次享受服务的,已消费金额计算方式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天数/有效期限内天数)×100%×预付费用总额。比如,消费者办理1000元健身年卡一张,一年内不限消费次数。消费100天后经营者违约需解除合同,扣费标准为:100天÷365天×1000元=274元,返还金额为726元。

编辑:王君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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