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海口11月27日电 (记者 关向东 付美斌)27日下午,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通过《海南经济特区森林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定》(下称《规定》),并于2013年2月1日起实施。
《规定》允许单位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森林旅游项目的开发和经营。
《规定》明确,利用国有森林资源开发森林旅游项目,应当在保持森林旅游资源权属稳定的基础上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其经营权转让应当依法进行评估和审批。森林旅游景区景点内森林、林木和林地及其他资源的所有者、使用者,可以其所有权或使用权采取入股、联营、租赁等形式,参与森林旅游的开发和经营,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规定》明确,开发森林旅游资源应当保持森林旅游资源的完整性,充分保护森林风景资源、生物多样性和现有森林植被,不得破坏森林自然景观、林草植被、地形地貌,不得破坏古树古木和文物古迹等历史风貌,不得兴建破坏森林景观、污染环境的项目。开发森林旅游资源应当以自然景观为主,严格控制人造景点的设置以及缆车索道等对景观和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建设。
《规定》要求尖峰岭、霸王岭、吊罗山、黎母山等林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编制所管辖林区的森林生态保护规划和森林旅游规划,合理划定森林旅游开发区域,严格保护森林生态资源。
《规定》还要求尖峰岭、霸王岭、吊罗山、黎母山、七仙岭、蓝洋、海口火山口、新盈等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管理机构应当编制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批准。
《规定》还鼓励森林旅游经营者利用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倡导旅游者采用低碳、绿色方式开展森林旅游活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