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欠薪“跑路”,员工讨薪“闹事”,这类社会新闻发生的几率有望减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3日在其官方网站公布《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规定:欠薪的老板将会被公布个人信息;久欠不还的,将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被欠薪的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老板欠薪不还将被公布个人信息
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发生欠薪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用电话、书面、张贴公告等方式,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本地新闻媒体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开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个人基本信息,并公告通知其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
为了避免老板欠薪后找各种借口久欠不还,意见稿还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发生欠薪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发生欠薪的用人单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一直未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被欠薪,引发讨薪“跳楼”、“闹事”等群体性事件的,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遇到群体性讨薪事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和工会、企业方面代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处理,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因欠薪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迅速到场协助处理,涉嫌违法发包、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违法行为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用人单位扣减工资规章制度不能违法
针对用人单位通过经济处罚的形式来处分员工的现象,意见稿也进行了“叫停”。
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的,规定了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省人大财经委介绍,原来企业据以实施经济处分的法律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早已被废止。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条例均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省人大财经委认为,用人单位通过规章制度制定经济处分,属于惩罚性违约金性质的规定,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而现实中很多企业肆意通过实施经济处分侵害劳动者劳动报酬权、休息权、隐私权等,亟须在立法上明确予以禁止。(记者 黄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