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民间借贷纠纷审理遇诸多难点

时间:2012-05-04 13:12   来源:法制日报

  近年来,民间借贷现象在各地大量出现,各类纠纷也层出不穷,广东省深圳市也不例外。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当前,深圳市的民间借贷纠纷数量正显大幅攀升之势。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向记者提供的数据显示,2010年,该院民间借贷纠纷收案数量是2007年的两倍以上,2011年又在2010年的基础上增加了26%。今年1月至3月,该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达254件,同比上升13%。与此同时,此类案件的标的额也在显大幅上升之势,标的额为几十万元的已经成为常态,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也屡见不鲜。

  记者发现,随着民间借贷形式趋于复杂化,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遭遇了诸多难点。

  虚假诉讼增多

  在采访中,罗湖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郑有培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近年来,民间借贷关系无论是在形式上或内容上都更趋于复杂化。然而,由于法院审判职权的限制,法官往往无法主动对其中的疑点介入调查,只能依靠当事人自身的举证认定事实,从而导致相当一部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证据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十分困难,事实真伪难辨,成为一类复杂疑难案件。

  “民间借贷是涉嫌虚假诉讼的高发区。”郑有培提供的统计数据显示,从2008年至今,罗湖区法院已查明的涉嫌虚假诉讼案件有80余件,其中以民间借贷案件起诉的达48件,占总数的50%以上。其中,存在离婚诉讼或经济状况显著恶化的当事人实施以民间借贷为由的虚假诉讼的可能性较高,涉案标的额少则几百万元,多则达到上千万元。这类案件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结果,但是,由于当事人的恶意通谋及法院诉讼特点的限制,识别此类虚假诉讼的方法和手段有限。

  规避纳税义务

  罗湖区人民法院一线办案法官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除了虚假诉讼案件,部分借贷规避法律,借据金额与实际金额不符已是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难点。”

  “从常理分析,如果借贷行为不是发生在熟人之间,无偿借贷的可能性较少,但因缺乏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为有偿借贷,且法律并不禁止无偿借贷,因此,仅从借条看,尽管无息的约定不符合常理和市场交换法则,但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还是无法采纳有偿借贷的主张或抗辩,更无法采纳一方当事人关于高利贷的抗辩。”办案法官说。

  在审判实践中,法官们还发现,有部分担保公司为了逃避缴纳税款,以个人名义与债务人签订借款合同,当债务人未按期偿还债务时,担保公司以个人名义向法院起诉并要求查封债务人的财产,直接通过执行程序实现债权。在此过程中,担保公司规避纳税义务。

  包装非法债务

  具有多年审案经验的郑有培告诉记者,除了上述两种出现较多的疑难案件外,当前的审案过程中还存在以下难点:

  非法债务经过“包装”后进入司法程序。由于被告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借条或债务的不合法性,法院只能在已有证据下作为普通民间借贷进行裁判,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关联证据少。此类案件中,除借条外,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能够印证借贷事实的其他证据很少,所以,在存有疑点的情形下,法院很难通过对间接证据的综合分析排除疑点,作出正确判断。

  被告不出庭或下落不明的案件比例大。近几年来,罗湖区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有将近30%的案件找不到被告,从而造成查清案件事实的难度加大,案件生效后执行难度加大,执行到位率较低。

  此外,在审判实践中,法官也发现有的借款人不出庭应诉,部分借款人为此改变电话、变更住所,拒不出面陈述事实,影响了法院对借贷事实的判断。

  加强证据审查

  随着民间借贷纠纷的增多,纠纷复杂化日益明显,法院应该如何应对?

  “我们首先要注意的就是加强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郑有培说,债务人对借据内容的笔迹或者签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提供补充证据或者反驳证据。如需要通过鉴定审查的,双方均可以申请司法鉴定。与此同时,一定要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对于出借人仅提供款项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的情形,借款人如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抗辩,出借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进一步提供证据。借款人提出抗辩的,应当提供反驳证据予以证明。

  也有法官提出,应当扩大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范围。一方面,法院应督促当事人积极举证,;另一方面,应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尽可能查明事实真相,为案件裁决提供坚实的事实基础。

  在郑有培看来,在审案中还需注重对高利贷的审查排除和对虚假债务的排除。对于有可能涉及高利贷等金融违法行为的民间借贷行为,法院要加强对借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的审查。在对虚假债务排除方面,法院应当在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阶段着重加强审查虚假债务的可能性,同时完善刑事规制措施,最大化地减少虚假诉讼发生的可能性。(记者 游春亮)

编辑:王君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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