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7日电 (记者罗兰)国家外汇管理局今天发布《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0年5月1日开始,在天津、江苏、山东、湖北、内蒙古、福建以及青岛等七个省区(市)开展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的改革将便利贸易项下对外支付,减轻企业和银行负担。此次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合规企业的正常进口付汇业务无需再办理现场核销手续;取消银行为企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的联网核查手续;外汇局对企业实行名录管理,进口付汇名录信息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共享,企业异地付汇无需再到外汇局办理事前备案手续;外汇局利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以企业为主体进行非现场核查和监测预警,针对异常交易主体进行现场核查,确定企业分类考核等级并实施分类管理。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实现了由逐笔核销向总量核查、现场核销向非现场核查、行为监管向主体监管的转变;简化了企业进口付汇手续,降低了企业成本,特别是保证合规企业的正常业务活动能顺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