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节约能源法征求意见 内部无偿供能最高罚20万

时间:2009-12-11 08:41   来源:新京报
  昨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就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无偿为职工提供能源将最高罚20万。

  修订草案送审稿此前已在首都之窗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修订的办法对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等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办法规定,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违反规定者,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在节能减排上,办法规定,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公共机构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消耗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北京实行有利于节能和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价格政策,逐步建立和完善能耗超限额加价制度和能源阶梯价格制度,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

  办法将在本月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

编辑: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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