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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施行 提升两岸合作

  时间:2009-05-26 13:29    来源:Z--中新网/东南新闻网     
 
    海峡西岸福建着力提升两岸农业合作层次,不仅鼓励台湾同胞从事农业高新技术、农产品精深加工业、新型农用工业,更鼓励台湾同胞到八闽设立农业科技研发、推广机构,并给予政策扶持。

  《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23日在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它是大陆首个对台农业合作地方性法规,也是国务院通过《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后,福建出台的第一部涉台地方法规。

  为了提升闽台农业合作的层次,扩大闽台农业合作的领域和交流范围,《条例》明确规定鼓励从事的闽台农业合作项目,包括农业综合开发,良种引进、繁育、试验、示范和推广,特色农产品生产经营,农业高新技术,农产品精深加工业,新型农用工业,农产品物流业,休闲农业等领域,从事以上合作项目的,享受国家和福建省相应的扶持政策。

  《条例》还规定:“鼓励企业、教学科研机构和个人开展闽台农业合作与交流。鼓励台湾同胞在本省从事农业科研、教学、培训、咨询等活动。台湾同胞可以单独或者与企业、教学科研机构等组织合资、合作在本省设立农业科技研发、推广机构。台湾同胞可以依托其所在的企业、教学科研机构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农业科研项目。鼓励福建省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教学人员赴台开展农业合作与交流活动”。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台湾同胞可以代理闽台农业合作招商业务,开展闽台农业合作项目的策划,参与举办农业经贸活动;从事闽台农业合作的台湾同胞,可以依法发起或者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台湾同胞可以在市、县(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登记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鼓励设立台湾农业技术、新产品推广中心等。

  以地方立法促进两岸农业合作从投资种植、养殖、加工业向设立科技研发、推广机构等方面发展,两岸农业合作在八闽大地很快就将从“遍地开花”迈向“深耕”。

 

  下一页:《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主要内容

 

 
编辑:邵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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