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当局经济主管部门公布陆资来台投资两项办法及第一阶段开放投资项目,自30日起生效,立即开始受理陆资来台投资,或在台设立分公司、办事处申请。
据“中央社”报道,台“经济部政务次长”邓振中30日下午4时召开“开放陆资来台说明记者会”,正式公布《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在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许可办法》。两项办法均自30日起生效实施,正式受理陆资来台投资或设立办事处申请案。
依许可办法,陆资来台投资政策具有采事先许可制、严谨管理门坎、证券投资超过一定比率视同直接投资、订定防御条款、建立后续查核机制等五大原则。
其中,陆资经由第三地投资事业来台投资,直接或间接持有第三地区公司股份或出资额逾30%,或对该第三地区公司具有控制能力,即视同陆资,适用陆资投资许可办法。
大陆企业来台投资上市、上柜及兴柜公司股票,若单次或累计投资股份在10%以上者,视为直接投资。
投资人若为大陆地区军方投资,或具有军事目的之企业,不得来台投资。
例如油、电、水等在经济上具独占、寡占或垄断性地位的产业,或者在政治、社会、文化上具有敏感性,或影响“国安”,或对岛内经济发展、金融稳定有不利影响,当局得禁止陆资投资。
为加强资金透过第三地公司来台投资查核,必要时,主管机关得要求投资人申报资金来源或其它相关事项。实收资本额新台币8000万元以上的陆资投资事业,每年应向主管机关申报财务报表,并有接受检查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