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政府新近印发相关管理办法,10月起台湾经贸社团可在厦门备案设立代表处,开展相关活动。这是两岸社团机构交往的一大突破。
《厦门市台湾经贸社团在厦设立代表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台湾经贸社团是指在台湾地区依法成立的,从事各种经济、贸易活动或与促进社会经济事业发展相关的协会、商会、促进会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的社会组织。台湾经贸社团在厦代表机构,是指台湾经贸社团依照办法规定,在厦门市设立的从事与该社团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该办法明确,台湾经贸社团必须在台湾地区合法注册且连续存续2年以上方可在厦门备案申请设立代表机构。代表机构要有在厦门市开展业务活动的意愿,业务活动有利于厦门市经济社会建设与发展;代表机构要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住所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担任代表机构负责人的台湾居民每年在大陆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据了解,这一政策是厦门市发挥对台前沿作用,先行先试对台政策的重要举措,是两岸社团机构交往的一大突破。去年底,国务院批复通过《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表示要“推进社会领域改革先行先试,构建两岸同胞融合最温馨家园”,提出“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改革”。
《厦门市台湾经贸社团在厦设立代表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