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签ECFA等三协议 金融法制合作“破冰”

时间:2011-09-29 14:51   来源:经济日报

  9月7日,闽台旅游业界共同签订了《推进闽台旅游产业化合作宣言》。在《宣言》中,优化旅游金融服务作为务实合作的四大领域之一被提及。其中,发展赴台“个人游”分期付款、担保及托管业务、推出“旅游一卡通”特色金融产品,优化旅游信用卡、旅行支票和旅游理财等金融服务功能都被详细列入《宣言》之中。图为工作人员展示办理旅游信用卡后赠送的小礼物。

  近年来,海峡两岸同胞增进互信,排除干扰,平等协作,推进合作,取得了一系列积极成果,呈现出发展共赢的良好态势。在不到两年时间里,两岸签署生效了三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文件:《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海峡两岸银行业监督管理合作谅解备忘录》以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这标志着两岸的金融监管机构在此基础上正式建立了监管合作机制,也为两岸进一步深化银行业监管合作带来了历史性的机遇。

  加强监管合作交流

  共同防范金融风险

  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副行长黄建忠认为,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两岸银行业的发展都面临着新的挑战,因此,两岸在信息交流及风险防范机制上加强交流与合作就显得非常必要。

  三份文件对风险防范机制做出了新的约定,其中,《海峡两岸银行业监督管理合作谅解备忘录》中明确规定:双方可交换金融机构合并、监理法规相关信息,相互可就对方金融机构在另一方境内的分支机构进行检查等等。此外,为了应对金融危机的冲击,《海峡两岸银行业监督管理合作谅解备忘录》中特别增加了“危机处理”一节,明确双方协调共同解决在对方境内的分支机构所发生的经营困难。这些内容为两岸金融监管机构协调风险防控机制及各自金融监管规定,共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提供了保障,也为两岸金融机构携手防范金融风险铺平了道路。

  只有通过两岸金融监管方面的有效交流,才能保证两岸金融业交流与合作的顺利进行。银监会法规部主任黄毅认为,两岸金融业虽然发展过程大不相同,行业现状也有很大区别,但是金融业的发展及其监督管理有其内在逻辑和科学规律,同时,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国际金融秩序的重建不可避免地会对两岸金融业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两岸金融法制面临许多亟待研究的共同课题。

  无论是扩大两岸银行业市场开放,还是加强两岸金融业业务合作,都离不开进一步密切两岸金融监管合作。大陆和台湾金融业之间具有明显的战略资源互补效应,业务合作将是两岸金融业交流的一个重要方面。黄毅说:“在合作过程中,自然会涉及到众多金融监管问题。例如,台湾银行业在个人金融业务,特别是在银行卡、财富管理等业务上都取得了显著业绩。大陆许多银行都提出了重点发展个人金融业务。事实上,大陆银行业在发展银行卡特别是信用卡业务时已经借鉴和吸收了很多台湾地区的经验。”

  逐步完善相关立法

  建立合作法律保障

  长期以来,大陆着力推进两岸经贸往来合作并已经取得显著成效,在两岸银行业交流、合作方面,大陆方面现有涉台银行业方面的立法、政策是一脉相承的。

  早在大陆加入世贸组织之前,中国人民银行就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涉台金融法规政策便于台商前来大陆进行投资活动。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开放了台湾居民在上海等地外汇指定银行以新台币兑换人民币的业务,并下发了《关于台资在大陆办银行的审批与监管问题的通知》,为台资银行在大陆的设立创造了条件。

  入世后,大陆对台湾银行机构的进入也一直持积极、鼓励的态度。为了履行入世开放金融业的承诺,2001年底,中国人民银行修订颁布了《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逐步放开对外资金融机构业务、客户对象和地域的限制,为台资银行来大陆拓展业务提供了有利条件。

  2002年8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两岸商业银行直接业务往来关系的通知》,明确规定两岸商业银行可以建立代理关系并处理相应的业务,两岸直接通汇中的结算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办法进行。

  “送达难、取证难、执行难”等问题,致使两岸互涉案件的诉讼活动难以顺利进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庭长沈湧认为这是涉台案件民事审理中的一个困难。

  2009年4月26日,海协会与海基会签署了《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为海峡两岸在调查取证领域的司法合作提供了依据。虽然这一协议是针对刑事司法领域,但相关规定可资借鉴。

  沈湧认为,如果两岸能就有关民商事司法领域中的相互合作早日达成协议,必将极大便利两岸民商事案件的审理。

  发挥司法能动作用

  化解两岸金融风险

  在江苏金融司法界,大家一提起雅新苏州公司破产重组案都津津乐道。

  雅新苏州公司系台商独资企业,对繁荣当地经济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当地具有重大影响的大公司。后由于种种原因,雅新苏州公司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其投资人雅新实业股份(台湾)有限公司的重整人赴苏州接管了雅新苏州公司后,于2008年1月22日宣布放弃对雅新苏州公司的主导权,此举导致资金链断裂致使企业陷入债务危机。由于银行债权不能按期归还,总额达到14.9亿元的15家银行分别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申请雅新苏州公司破产清算。

  雅新苏州公司面临消亡的危险,直接危及当地的经济发展。吴中法院提出了创设银行团的建议,由苏州市银监分局牵头,将各分散独立的债权银行形成了一个统一团体,并共同签订了框架协议。银行团成立后,推举5家银行作为代表提出破产重整申请。通过统一意见,最终实现银行债权100%的清偿率,同时也有效化解了巨额资金流失的风险。

  中国政法大学王卫国教授认为:“这是一个非常好的案例,法院通过灵活有效地适用企业破产法的重整制度,能够在拯救企业的同时,保护好银行债权。说明未来两岸金融法制建设的合作前景非常广阔。”

  在江苏高级法院院长公丕祥看来,这只是一种司法活动中的工作尝试。他说,法院对两岸金融合作提供司法保障的领域其实很宽广:从案件范围来看,涉及银行借款、担保、信用证、票据、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领域的诉讼均可包含在金融案件之中;从案件类型来看,不仅涉及上述领域的民事纠纷案件,而且涉及金融监管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及贷款诈骗、洗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刑事犯罪案件也应包含在金融案件范畴之中。(记者 许跃芝)

编辑:王君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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