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全文)

时间:2010-06-29 15:49   来源:新华网

  第三章 经济合作

  第六条 经济合作

  一、为强化并扩大本协议的效益,双方同意,加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合作: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

  (二)金融合作;

  (三)贸易促进及贸易便利化;

  (四)海关合作;

  (五)电子商务合作;

  (六)研究双方产业合作布局和重点领域,推动双方重大项目合作,协调解决双方产业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七)推动双方中小企业合作,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

  (八)推动双方经贸社团互设办事机构。

  二、双方应尽速针对本条合作事项的具体计划与内容展开协商。

编辑:李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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