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首个对台农业合作地方性法规驶入立法快车道

时间:2008-12-01 09:03   来源:中新社

  大陆首个对台农业合作地方性法规——《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草案,二十八日在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开始审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专家会上建议,尽快审议通过该条例,以进一步发展两岸农业合作,惠及台湾广大民众,密切两岸人民之间的往来。

  就促进两岸农业合作制定地方性法规,在中国大陆是第一次,没有专门的上位法可循,亦无立法经验可借鉴。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台胞工作委员会主任何锦龙认为,为着力解决制约闽台农业合作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凸出闽台农业合作的先行优势,促进闽台农业合作的更大发展,造福两岸人民,制定《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十分必要。

  据介绍,《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草案,立足于推进两岸经贸交流与合作的先行先试,从深化合作交流的领域与形式、提高政府服务保障水平的角度出发,在闽台农业合作的原则和范围、规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权责、拓宽闽台农业合作的领域与方式、加大对闽台农业合作的政策、资金、人才支持力度、保障闽台农业合作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何锦龙说,当前两岸关系出现了积极变化,两岸大交流、大合作、大发展的局面正在形成,为两岸农业合作交流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和广阔的发展空间。

  农业是海峡两岸交流与合作的先行产业和重点行业。一九九七年七月,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福州、漳州列为首批“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二00五年七月,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由福州、漳州扩大到福建全省。

  近年,国家又相继批准福建率先设立海峡两岸林业合作(三明)实验区、台湾农民创业园和闽台农业合作示范园区、台湾水果销售集散中心、台湾水产品集散基地等对台农业合作平台。截至今年六月底,福建累计批办农业台资项目二千零四十八个,合同利用台资近二十六亿美元,台资农业项目数、利用台资额持续位居全国第一。目前,福建对台农业交流合作的领域、规模、层次和成效都处在大陆前列。(记者 孙贤迅)

编辑:李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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