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讯 日前,备受外界瞩目的第8次“陈江会”在台北登场,两岸两会签署了暌违已久的“两岸投资保障和促进协议”(简称“两岸投保协议”)以及“两岸海关合作协议”。此次“陈江会”是马英九连任后的首次两会会谈,可谓观察未来四年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走向的重要“风向标”;而此次会谈再次成功签订两项协议,特别是在投保协议这个“难啃的骨头”的顺利签署,标志着尽管ECFA后续协商已经步入“深水区”,但两岸经过共同努力仍可实现两岸经济交流合作的目标、两岸经济合作已正式进入后ECFA时代全面深化的新阶段。
两岸投保协议的艰难孕育历程
此次“陈江会”所签署的两项协议中,作为ECFA后续协商的4大协议之一的两岸投保协议无疑分量最重,其从构想到最终签订走过了一条不平凡的道路。早在1995年第二次“汪辜会谈”的第一次预备性磋商中,台湾当局就基于保护在大陆投资台商利益等考虑,就向大陆提议将台商投资及人身财产安全保障纳为两岸协商议题。1996年岛内实现首次领导人“直选”后,李登辉出于争取大陆台商选票的考虑,更不断表达希望与大陆签订投资保护协议的愿望。但李登辉在执政后期抛出“两国论”等分裂言论,其“台独”嘴脸日益暴露,两岸关系严重倒退。陈水扁上台后更是大张旗鼓地在岛内外推动“台独”活动,两岸关系一度剑拔弩张。在此背景下,两岸协商进程基本停滞,两岸商签投保协议也自然未有任何进展,但期间大陆为吸引台商投资及促进两岸经济合作,于1994年3月制定了《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并于1999年12月颁布了《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为保障大陆台商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2008年马英九上台后,随着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势头的不断增进及两会协商的日渐深入,台湾当局再次向大陆提出将签订投资保障协议列为两会协商的优先议题。但由于台湾当局长期以来限制大陆资本进入岛内,两岸资本往来呈现“单向、间接及严重不对称”的局面,使大陆方面认为两岸签订投资保障协议并无现实的必要,若签署也只是单方面地保障在大陆投资的台商利益,而目前大陆所出台的《台胞投资保护法》等已经取得了这样的效果。为减少两岸分歧,台湾当局于2009年6月底首度开放192项产业的陆资入岛,为两岸商签投保协议营造了良好的氛围。2010年6月两岸在ECFA中明确规定将在ECFA实施后的6个月内就建立投资保障机制、提高投资相关规定的透明度、逐步减少两岸相互投资限制及促进投资便利化等议题展开协商。2010年9月两岸开始针对投保协议首次进行正式协商,但两岸分歧依然较深,导致谈判进程举步维艰。其中台湾主要将目标放在“投资保障”上,希望加强对台商所谓财产及人身安全的保障,而对投资促进较为消极;大陆则希望加强投资促进,扩大陆资入岛规模。此外,岛内民进党等绿营势力不断向马当局施压,希望引入所谓国际仲裁机制,企图将两岸之间的纠纷扩大化与国际化。为尽快消弭两岸间的分歧,台湾当局先后于2011年3月及2012年3月再度公布陆资入岛开放项目,较大幅度放宽陆资入岛范围,使开放陆资的产业比例接近67%,其中制造业的开放比例更高达97%。大陆方面也充分考虑台湾当局的诉求及岛内各界的实际需要,公开表示将尽快完成签署。但由于两岸在诸多议题上的分歧难以化解,两岸投保协议历经近两年都未能取得实质突破,一再被延宕。
两岸投保协议的主要内容与特点
根据国台办所公布的资料,两岸投保协议主要分为正文和附件两大部分。其中正文共分为18项条款,包括定义、适用范围和例外、投资待遇、透明度、逐步减少投资限制、投资便利化、征收、损失补偿、代位、转移、拒绝授予利益、争端解决等。附件则对投资补偿争端调解程序做了具体的规定。总体而言,两岸投保协议覆盖了常规投资保护协定所包括的要素和内容,也充分照顾到了岛内各界的实际需求,对两岸投资者尤其是台商释放了诸多善意和利好,并体现了鲜明的两岸特色。
一是扩大被保护的台商范围。在台商对大陆投资过程中,有为数众多的台商出于规避台湾当局限制等考虑,通过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第三地前往大陆投资,成为事实上的“隐形台商”。严格意义上而言,这些群体是不能被认定为“台商”的,自然也无法成为被保护的对象,但大陆充分照顾到这部分群体的利益,明确在协议中规定将台商经过第三地的投资列为保护范围,并在协议第2条规定“本协议适用一方投资人在另一方本协议生效前或生效后的投资”,确立了“溯及既往”的原则,无形中使更多台商受惠。
二是为争端解决提供了多元化的途径。投资争端主要包括投资人对政府(P2G)、投资人对投资人(P2P)及政府对政府(G2G)这3大纠纷。针对G2G争端解决,两岸投保协议的第12条规定双方关于协议的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依照ECFA第10条规定处理,即由双方协商或通过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解决。P2G争端解决方面,依照投保协议的第13条规定,可通过双方友好协商、由投资所在地或其上级的协调机制、由所设投资争端协处机制、由投资者提交两岸投资争端解决机构通过调解方式及投资所在地一方行政复议或司法程序等5种方式解决。P2P争端解决方面,一般而言,P2P属于纯商业纠纷,并非投保协议的常规条款,但大陆充分照顾台商利益,同意让商事纠纷通过商事仲裁解决,且可以选择两岸仲裁机构及双方同意的仲裁地。
三是纳入投资者人身自由及安全保护条款,并由两会达成共识文本。在两岸投保协议的协商进程中,台湾当局以保障台商人身自由与安全为名,要求大陆给台商提供“超国民待遇”,即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大陆政府在对台商采取法律行动后都需要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但根据大陆2012年3月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若存在有碍侦查的情况,如嫌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主义犯罪,不必遵守24小时内通知家属的规定。因此,台湾当局的这一诉求与大陆法律规定明显存在冲突。两岸为尽快达成协议,通过平等协商,最终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做出妥协,以共识文本的形式确立了保障投资者人身自由与安全保护的内容。
两岸应继续加快后ECFA时期经济全面合作进程
此次两岸克服重重阻力,最终签订投保协议,标志着两岸在ECFA后续协商上迈出了第一步,为未来两岸全面深化合作开了个好头。在当前国际经济形势复杂多变的大背景下,两岸经济合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两岸须加快经济合作步伐,继续推动服务贸易、货物贸易等后续协议的协商,推进两岸经济一体化进程,才能有效抵御外部冲击,推动两岸经济共同发展。
首先,外部日益错综复杂的经济形势客观上要求两岸加快合作。当前,全球经济形势呈现出一系列新的变化,全球主要发达经济体的经济前景不容乐观;以中国大陆为代表的亚洲新兴经济体虽仍保持较快增长势头,但近来增速也有所回落;而台湾在国际市场上的主要竞争对手韩国积极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浪潮,已先后与东盟、美国、欧盟等重要经济体签订FTA,给台湾经济造成前所未有的压力。
其次,ECFA后续谈判进程缓慢特别是投保协议迟迟“难产”要求两岸必须加速谈判进程。自2010年6月以来,ECFA有力推动了岛内社会经济及两岸经济关系发展,但由于目前ECFA生效实施的早收清单只是“前菜”,作为“主菜”的投资保障、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协议谈判进展缓慢,迟迟未有实质进展,已引发台商强烈反弹。特别是年内由于欧美外需减少,直接影响到两岸贸易的发展,也间接导致ECFA早收清单实施成效受到一定影响,引起岛内部分民众的疑虑。民进党等绿营势力更是不断攻击ECFA及马施政。两岸此时签订投保协议,无疑标志着两岸在经济合作进程中迈出了重要一步,使马英九当局取得了过去民进党执政时期不可能实现的成果,将有利于彰显马的政绩,凸显其大陆经贸政策的优越性,从而巩固其执政基础。
不过,此次协商进程中凸显出的一些问题须引起高度重视,比如台湾方面“自私自利”的谈判心态,以及岛内产业界的保护主义、本位主义的心态等。若不加以调整, ECFA后续谈判将面临极大的阻力。
总体上看,两岸签订投保协议及海关合作协议标志着两岸经济合作迈出了重要一步,也意味着尽管两岸后续协商难度虽在持续增大,但只要两岸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积极展开协商,相互关切对方利益诉求,相向而行,就定能持续推动两岸经济合作的深化发展,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奠定更扎实的物质基础,提供更强大的经济动力。(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