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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有关负责人就首部证券期货犯罪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时间:2012-05-23 09:20    来源:新华网     
 
 

  规定“不属于从事内幕交易”情形

  问:司法解释中为何规定了“不属于从事内幕交易”情形?

  答:为保障被告人的抗辩权,防止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适用对象被不当扩大,司法解释借鉴了成熟资本市场国家和地区的做法,规定了不属于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的情形:一是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二是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三是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四是交易具有其他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交易成交额在5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

  问: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如何认定情节严重?

  答:司法解释从犯罪数额和犯罪情节两个方面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情节严重认定标准作了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情节严重: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三次以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编辑: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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