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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后可到台定点银行换新台币

  时间:2008-06-16 14:38    来源:新闻晨报     
 
 

  ■上限为2万元人民币■初期只能人民币兑换新台币■只能到定点银行换,否则可能被没收

  在“两会”复谈如火如荼进行之际,晨报记者昨日下午从台湾有关方面得到证实,昨日上午台“立法院”已三读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三十八条及第九十二条的“修正案”。

  根据该“修正案”,大陆游客7月赴台时将可在台湾地区定点银行用人民币兑换新台币,但兑换金额以2万元人民币为限。

  “修法”前,根据台湾地区相关规定,人民币连小规模、有限度的兑换都不可能。如果携带人民币进入台湾而未申报,台湾地区海关将全部予以没收。

  台湾“陆委会”主委赖幸媛此前表示,“修法”是让今年7月大陆游客赴台观光时,兑换人民币有依据。

  根据昨日三读通过的“修正案”,在签订货币清算协议或建立货币清算机制前,人民币在台湾地区的管理及清算,由台湾地区“央行”会同“金管会”制订办法。

  对大陆游客赴台携带的人民币限额,“修正案”规定,由台湾地区“金管会”作出规定。如果携带的人民币超出限额,游客应主动向台湾地区海关申报,并由游客自行封存在海关,出境时准予带出。

  知情人士向晨报记者透露,在“修正案”实施初期人民币来源不稳定时,先进行单向兑换(人民币换新台币),“‘初期’到底要维持多久,实在不知道,但会尽快解决货源问题,只要有稳定的人民币货源就可以开放双向兑换。”

  知情人士还提醒说,根据“修正案”,定点银行以外的其它机构,如观光业者、风景点、土产店等,不可以直接收人民币,否则将面临罚款,“违反规定进行兑换、买卖或其他交易,即可没收,而金融机构及外币兑换处违反规定,可处新台币3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台湾当局相关程序,完成三读程序的条例,将由“立法院”咨请台湾地区领导人公布并函送“行政院”,台湾地区领导人应于收到后十日内公布。“7月大陆游客来台时,新规定将肯定变为现实。”知情人士说。记者郭翔鹤

 
编辑:张方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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