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湘政发[2009]28号
日期:2009-07-11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台资企业是我省开放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和扶持台资企业加快发展,对于深化湘台经贸合作,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全面提升我省经济实力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惠台政策,帮助和支持我省台资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加快转型升级,实现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经贸合作与交流
1、拓宽投资领域。鼓励和支持台资进入我省铁路、高速公路、电力等基础设施领域,以及城镇供水、燃气、公共交通、环境保护、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和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领域。
2、加强投资引导。鼓励和引导台资重点投向装备制造、有色冶金、食品加工、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现代农业、文化旅游等领域,加强产业配套,延伸产业链,并向省级以上园区及台湾产业园区集聚。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台资企业依法参与省属国有企业并购重组,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3、促进双向投资。鼓励台资企业来湘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在湘台资企业到境外参展享受省内企业同样政策。支持省内信誉好、有实力的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参与台湾经济建设。
二、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4、鼓励兴办农林渔牧业和居民服务业项目。除国家限制或禁止的项目外,台商以个体工商户形式投资农林渔牧业和居民服务业的,直接持台胞证到工商部门登记,不需办理审批手续;以有限公司形式投资农业项目的,其核准手续享受省内企业同等待遇,由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办理。鼓励台资企业利用先进的加工工艺和技术设备,依托我省优势农产品,发展以精深加工为主的农产品加工业。
5、放宽人民币出资比例限制。经有关部门批准,台商投资者以下列方式出资的人民币,不受比例限制:以企业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应付股利及其项下的应付利息等转增企业资本(需经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批准);从已投资的企业中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再投资;其他来源合法的人民币资金等。
三、保障项目用地
6、建立项目用地保障机制。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各地产业布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的台资项目,优先保障项目用地及供水、供电、道路等配套设施用地。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台资项目,在用地指标上予以倾斜。对台商投资创建工业园的经营性用地,可采取挂牌出让方式获得土地。对台商投资建设非营利性的教育、医疗、文化、体育设施等所需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用划拨方式提供。
7、保障农业项目土地供给。台商投资种养业需使用农村集体农业用地的,可依法采取转包、租赁、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允许台商租赁或转包农业高科技园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已成片流转的土地,所在地政府在保护承包农户权益和不改变农用地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协助做好土地使用权流转相关服务工作。
四、完善财税金融支持体系
8、拓宽融资渠道。结合台资企业特点,积极帮助其争取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重大项目争取通过直贷等方式,直接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申请单列项目贷款资金。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基本面较好、信用记录良好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台资中小企业予以贷款延期支持。在湘台资企业申请上市,享受各级政府出台的扶持政策。对纳入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台资中小企业可在上市引导资金中予以扶持。积极引导境内外创业投资企业或机构对我省台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支持台资企业通过我省产权和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寻找战略投资者或引入创业投资企业(机构)。对台资龙头企业开展并购重组业务给予信贷支持。
9、完善信用担保体系。支持各类信用担保机构为台资企业融资提供担保。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推出面向台资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应收款质押、动产抵押等多种金融抵押担保产品。鼓励台商或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组建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台资企业贷款提供担保。
10、改善金融服务。优化台资企业贷款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和项目贷款承诺的履约率和资金到位率。推进湘台金融合作,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台湾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或成立合资银行,服务台资企业。
11、密切政银企合作。完善政银企会商机制,加强银行与信用评级中介机构的合作,积极引导台资企业参与外部信用评级,促进银行与台资企业信息对接,提高台资企业获贷能力。
五、扩大产品销售和出口
12、扩大产品销售。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办公及公务活动,省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材料、设备和机具,企业生产所需的燃料、原材料、辅料,医院所需的药品,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积极采购符合要求的在湘台资企业产品。
13、支持产品出口。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要加强政策指导,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帮助台资企业落实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各级商务部门要指导台资企业调整出口结构,加强出口品牌建设,支持台资企业充分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手段开拓海外市场,并在出口融资、信息咨询、应收账款管理等方面为企业提供服务。海关、国税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出口退税政策,优化出口退税流程,提高出口退税效率,加快企业资金周转。
六、促进转型升级
14、鼓励自主创新。鼓励台资企业独立或联合我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科技创新平台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开展产学研结合创新,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支持台资企业申报国家或我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对台资企业研发的自主创新成果,可申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指导台资企业开展专利申请,提高企业知识产权运用、保护能力。对符合条件的在湘台资企业纳入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予以扶持。
15、调整优化结构。引导在湘台资企业抓住增值税改革机遇,引进先进设备,加快技术改造,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支持在湘台资企业以资本、技术、资源为纽带,开展对省内企业的兼并重组。对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台资企业,有关申请程序和认定条件与内资企业相同,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产品申报中国驰名商标、国家质量奖、中国名牌产品。省产学研结合专项引导资金和其他相关专项资金对台资企业升级改造给予适当倾斜。
七、加强园区建设
16、支持园区发展。积极推动湘潭九华台湾工业园升格为国家级台资工业园,加快长沙望城台资食品加工基地、益阳台湾工业园等台资产业园区发展。支持在现有省级园区内设立台资产业园区,新规划的台资产业园区由所在地政府按“一园一策”的原则,制定配套政策。
17、完善园区配套设施。完善台商产业园区供电、供水、供气、道路、环保、通信、消防等基础设施,发展与台商产业园区配套的生产性服务业。创新台商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加大对园区基础配套设施的投入。
八、优化生产经营环境
18、减轻企业负担。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做好取消和停止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落实工作。全面清理中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过高的予以降低;规定了收费标准下限的,按下限执行;有关部门不得违规强行向台资企业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对台资企业实行强制服务、强制收费。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中央和省里统一布置的检查评比外,有关部门原则上不得对台资企业进行检查评比。从2009年5月份开始,缓交半年住房公积金、残疾人保障基金、工会经费、防洪保安基金等,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台资困难企业可缓缴最长不超过半年的社会保险费,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缓缴手续。
19、加强协调服务。建立重点台资企业联系责任制度,完善服务措施,强化服务责任。积极为台资企业办理专利和注册商标申请业务提供指导服务;组织专利审查员、专利代理人等知识产权专业人员,为台资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知识培训、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等服务;开辟中国(湖南)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台资企业维权援助绿色通道。开展“台资企业服务年”活动,了解掌握台资企业发展瓶颈,帮助解决生产经营困难。
20、加大投诉处理力度。各级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和相关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对台资企业反映的影响软环境问题,实行重点督办制度,因故不能解决的要及时向台资企业说明原因。监察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行政乱作为、不作为、缓作为行为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台资企业生产经营环境的行为。
本意见适用于港资、澳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