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闽政〔2012〕7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更好地发挥闽台“五缘”优势,支持台资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大财政扶持 (一)支持台商投资区、台商专业园区和台资企业加快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贸委、财政厅、外经贸厅每年各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由各单位统筹用于引进台资、扶持台资企业生产经营、台资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科技创新以及台商投资区、台商专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等。
(二)推动台资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鼓励和引导台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项目的研发;支持项目技改、自行设立或与科研机构共建研发机构;支持培育自主品牌,鼓励企业由贴牌生产向自主品牌生产转变,支持企业开展品牌宣传、参展、并购品牌活动;鼓励台资加工贸易企业争取中国专利奖、国家质量奖、中国驰名商标、出口免验产品等国家级荣誉称号。以上项目符合相关部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给予台资企业优先支持。
(三)鼓励台商来闽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对经评审认定符合条件的项目,视投资规模,由省外经贸厅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业主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台商在我省设立研发中心,经有关部门认定后,进口科技用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四)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入驻省级以上开发区的台资企业,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和企业注册登记费。
(五)依法减免部分现代服务业台资企业税收。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台资企业从事技术转让、专利许可贸易、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可申请免征营业税。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作品和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
(六)“十二五”期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鼓励台商在我省设立台资总部企业或总部营销中心。对入驻我省的台资总部企业,根据总部类别,企业类型,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划分不同档次,可给予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1%~3%开办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上缴我省地方级收入中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中分年安排。对新设的台资总部企业按该企业在地方税收贡献额,前2年给予60%~80%奖励,后3年给予30%~40%奖励,5年后可继续享受本地现有总部企业的奖励政策。二、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 (八)加快吸引一批台湾企业在福建建设研发机构。对在我省新设立的对产业发展贡献大并与我省产业需求紧密结合的研发机构,按新增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额的30%予以资助,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机构的,最高资助可达2000万元,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的,最高资助可达1000万元。
(九)支持在我省的台资企业加大创新平台建设。对符合福建重点产业需求,由台资企业建设并独立核算的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等科技创新平台,由考核认定部门按其新购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可达500万元;或将其实施的行业性关键技术及产品的开发项目优先列入有关科技开发计划给予重点支持。
(十)加快台湾重大科技成果在福建落地转化。在融资、创业风险投资、担保、科技保险、孵化器入驻、股权融资与交易、代办股份转让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并分阶段(技术成果购买、中间试验、工业性生产试验、重大产品或装备产业化)给予资金补助,具体标准与资助办法由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十一)加快培育一批台资企业技术创新团队。支持高成长性科技型台资企业培养、引进、集聚一批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形成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实施“创新团队+创新项目”引进计划,以“人才+项目”的形式,引进拥有核心技术、产业带动力强的创新项目及创新团队,引进的人才优先列入省高端人才引进资助计划,引进的项目优先列入省科技创新项目予以资助,并对重大科研项目给予“一事一议”的特别支持。
(十二)对台资企业节能降耗的投资予以支持。凡实施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的项目与产品,以及采用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的,按省有关规定申请专项资金和节能奖励,享受与内资企业同等的待遇和支持。
(十三)加强台资企业创新能力的培育,鼓励台资企业与我省高校、科研院所共建产品研发机构,提升技术研发能力和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对我省高校与台资企业合作申请的省高校产学合作科技重大项目,省科技厅择优给予支持。
(十四)鼓励台资企业开展产品升级研发,对专利技术、科技成果行业领先并实现产业化、市场化的,由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十五)支持台资企业参加我省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对体系建设中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分拣中心的项目用地给予保障供应,对其在城区内设立回收网点给予优先安排。
(十六)支持引进台湾先进适用的农业技术、优良品种和先进农业设施设备,扶持建设一批闽台农业合作科技示范推广基地。台资农业龙头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选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并享受相应扶持政策。三、支持拓展大陆市场 (十七)帮助台资企业建立内销渠道。协助台资企业在福建省建立“台湾产品营销中心”,扩大台资企业的产品在大陆销售。对在我省设立批发、零售的台资企业简化审批手续,并在场地租金、税费缴纳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
(十八)支持台资企业参与扩大内需项目建设。支持资质高、品碑好、守信誉、质量可靠的台资企业,积极参与本省和各地重大项目以及工程建设招投标。
(十九)鼓励台资企业参与我省采购项目,对生产节能、环保产品的台资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给予同等优先待遇。
(二十)鼓励台资企业参与本省现代物流服务业的建设,台湾大型物流企业以参股、兼并等多种形式投资我省物流业,培育核心竞争力强、产业规模大的闽台物流龙头企业。
(二十一)支持台资办医。卫生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按照《外商投资项目指导目录(2011)》,先行先试,及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范围在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允许内从宽核定。各级政府及国土部门在台资医院土地使用政策方面给予适当支持。医保部门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台资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台资医院在大型设备配置、人力资源、学术科研等方面的国民待遇。四、优化劳动用工服务 (二十二)帮助台资企业规范用工、工资分配、劳动时间管理。指导台资企业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自行确定用工形式、条件,灵活调节劳动力。台资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困难,经劳资集体协商,可实行“弹性工资制”。简化台资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程序。
(二十三)加强台资企业职工技能培训。鼓励劳动密集型的台资企业与我省的职业技术培训院校合作办学,开展多种形式的职工技能培训,培养并输送符合台资企业需要的实用型人才。
(二十四)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积极推动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向台资企业延伸覆盖,向台资企业免费提供相关政策法规、职位供求信息咨询以及职业指导等公共就业服务。加强与相关劳务合作省份合作力度,扩大“省际用工求职信息交流平台”的布设面,发挥“12580海西求职平台”等媒介作用,为台资企业招工引工提供服务。五、加强金融支持 (二十五)培育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各类金融服务机构。积极支持台湾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成立合资银行,为我省台资企业贴近提供服务。支持台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来我省设立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开展金融服务外包和金融创新业务。优先支持省内金融机构向台商投资区、台湾农民创业园等台资企业集中区域延伸机构,建设特色专业网点。支持台商或台企协会在我省设立或牵头组建融资担保公司或小额贷款公司,台商向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申请设立台资融资担保公司,申请阶段可暂缓提交股东出资的验资报告,但应于企业设立登记后一个月内向省联席会议补充提交验资报告。
(二十六)鼓励银行加大对台资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在合规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创新金融产品,推出适合台资企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大力推广台资企业联保贷款及知识产权、股权、林权(包括茶园和果园等)、土地经营权、地上种养物等抵质押贷款模式。有效发挥政策性金融的功能和作用,推动进出口银行为台资企业进出口提供低成本贸易融资服务;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对台资企业出口的支持功能,台资中小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给予保费50%的补助;对利用保单进行融资的,给予融资总额3%的贴息。继续加强闽台金融交流合作,开发推广台资企业在台资产“异地抵押”贷款业务,支持我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台湾银行信用,通过“外保内贷”为台资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二十七)拓宽台资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我省台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和再融资,引导和支持我省台资企业对接金融市场,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募集资金。积极引导、支持境内外的创业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企业对我省台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支持台资企业通过省创新创业企业股权融资与交易市场、省产权交易市场等平台,寻找和引入战略投资者,筹措自身发展资金。加快组建海峡股权交易所,为在闽台资企业提供股权融资服务。
(二十八)加强台资企业融资信用环境建设,建立闽台两地征信机构之间的合作关系。支持台资中小企业联合成立台商融资信保基金,由银行给予整体授信,服务台资中小企业的融资。六、优化投资环境 (二十九)放宽投资准入条件,进一步简化台资项目的审批程序。除法律、法规或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外,向台商投资企业全面开放,及时核准。将省级批准的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台资项目的核准和合同、章程审批权限下放至各设区市一级;投资总额5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合同章程的审批权限下放至省内国家批准的台商投资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古雷台湾石化产业园区;限额以下台资从事鼓励类、允许类批发、零售、佣金代理(不含拍卖)商业企业的审批权下放至各设区市经贸、外经贸主管部门。
(三十)鼓励台资以多种方式投资。鼓励台商以股权出资方式进行股权并购、资产重组;鼓励台商以其境外合法来源的人民币在我省设立企业或对已设立企业增资扩股;鼓励台湾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投向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
(三十一)支持台商投资区、古雷台湾石化产业园区台资项目建设用地,并优先列入土地管理制度综合试点,保障用地。
(三十二)鼓励台商以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台商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股比限制可放宽至70%。
(三十三)完善我省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切实加强对台资企业商标权、专利权、版权、商号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严厉打击侵权行为,有效地保护我省台资企业的知识产权。
(三十四)完善台资项目服务。各级部门为台商投资提供靠前服务,从项目洽谈阶段就提前介入,具体指导项目的核准、审批、登记,帮助企业预审申报材料,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加快项目落地进度。凡企业自愿申请、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台资项目,均纳入或参照省、市重点项目管理。
(三十五)完善台商服务制度。省政府每年召开1~2次台商座谈会,各级政府建立定期与台资企业座谈联系制度,加强企业与政府的沟通联系。完善台商权益保障联席会议制度,有效解决重大、复杂的台商权益纠纷,切实维护台商合法权益。在台商投资密集地区,专门建立台胞台商创业生活公共服务中心、绿色通道、温情窗口等,为台商来闽投资创业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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