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30日,台湾“经济部”以正面表列方式公布了《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业别项目》(详见附表),主要内容如下:
(一)制造业:依台湾地区行业标准分类,制造业细类共212 项,第一阶段对陆资先开放64 项,占总项数30%,重点如下:
1.配合两岸产业合作,已列为搭桥项目之重点产业项目,包括汽车及其零件制造业、电话及手机制造业。
2.上中下游产业链完整,加工制造及管理能力强之产业项目,包括纺织业、橡胶制品制造业、塑料制品制造业。
3.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力,并具有制造及管理能力之产业项目,包括电子零组件制造业、计算机、电子产品及光学制品制造业、机械设备制造业、其它制造业。
4.设计及行销能力强,双方可以合作之产业项目,包括家具制造业。
5.《侨外投资负面表列-禁止及限制侨外人投资业别项目》、《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禁止类制造业产品项目》(晶圆、TFT-LCD 等),暂不开放。
(二)服务业:依WTO 服务业承诺表行业分类,台承诺开放之行业计113 项,第一阶段对陆资先开放25项,占22%;若转换成台湾地区行业标准分类,共计开放服务业细项117 项(占36%),重点如下:
1.与行销通路有关行业,包括批发业(非属活动物之商品经纪商者、非属农产品市场交易法所称之农产品批发市场者)、零售业(非属药局、药房、药妆店或活动物之零售者)。
2.与旅游活动有关行业,包括观光旅馆业、餐馆业。
3.运输服务业
(1)属GATS 范畴部分,包括:计算机系统设计服务业、民用航空器维修、其它汽车客运业(属附驾驶之小客车租赁业者)、汽车货运业、汽车租赁业(属未附驾驶之小客车或小货车租赁者)。
(2)双方海空运协议承诺之行业,包括船舶运送业(限于大陆籍业者依《海峡两岸海运协议》来台设立分公司及办事处)、民用航空运输业(限于大陆籍业者依《海峡两岸包机会谈纪要》及《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来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
4.通讯服务业部分,先开放第二类电信服务(属第二类电信事业之一般业务者;投资人须为在海外或大陆地区上市之电信业者,且总持股比率以不超过50%为限)。
5.环境服务业部分,包括废(污)水处理业、废弃物清除、处理及资源回收业。
6.与商业活动有关行业,包括数据处理及信息供应服务业、研究发展服务业、建筑、工程服务及技术检测、分析服务业(属车辆、机械、电机、电子产品之技术检测及分析服务者)、畜牧服务业(属附带于畜牧业之顾问服务业,且非涉及家禽孵育及家畜禽配种者)、石油及天然气矿业(非属采矿者)、砂、石及黏土采取业(非属采矿者)、其它矿业及土石采取业(非属采矿者)、业务及办公室支持服务业(属会议服务者)、专门设计服务业(属特制品之设计服务者)。
7.暂不开放的服务业主要业别包括:
(1)金融服务业配合三项金融MOU 及市场准入协商处理。
(2)以自然人方式提供,涉及学历认证及专业证照之服务业如医师、律师、会计师、建筑师、工程师、技师等。
(3)涉及层面较复杂之服务业如视听服务业、教育服务业、社福服务业等。
(4)其它敏感事业如第一类电信服务业。
(三)公共建设:依《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以下简称《促参法》)公共建设次类别分类计81 项,第一阶段对陆资先开放11 项,占总项数14%,另陆资在台投资限于非承揽部分,公共工程承揽部分暂不开放。开放重点如下:
1.民用航空站及其设施(共计7 项):
(1)开放项目属不涉敏感性的商业设施,包括:航空附加价值作业设施(含厂房、仓储、加工、运输等必要设施)、航空事业营运设施(指投资兴建及营运航空事业办公室或交通系统转运功能等之设施,且申请开发土地面积达1 公顷以上)、航空训练设施、过境旅馆、展览馆、国际会议中心、停车场等设施。
(2)为确保不影响安全管理,限定相关建设须位于航空站陆侧(指机场园区范围以外之地区,即一般所称之蛋白区)、不涉及管制区、陆资持股比例低于50%且不得超过台最大股东。
2.港埠及其设施(共计3 项):
(1)开放项目为不涉敏感性的国际商港码头及专业区附加价值作业等营运设施,包括:船舶停泊、货物装卸、仓储、驳运作业之水面、陆上、海底设施、游艇码头及其它相关设施、新商港区开发(含填地、码头及相关设施)、各专业区附加价值作业设施(含厂房、仓储、加工、运输等必要设施)。
(2)限定陆资持股比例低于50%且不得超过台最大股东,并以确保港埠安全无虞为前提。
3.观光游憩重大设施(共计1 项):指位于风景区、风景特定区及其它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定之游憩(乐)区内之观光旅馆。
4.陆资投资方式限于依据《促参法》所订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方式进行投资,但排除公共工程承揽部分。
附表1: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业别项目-制造业 附表2: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业别项目-服务业 附表3: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非承揽)公共建设项目